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31
【字 号】楚政发[2004]24号
【施行日期】2004.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楚政发〔2004〕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30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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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众观,在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决定、决议,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
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八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既要按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州长指定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的决定、规定、命令等履行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水平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建立健全辖区内的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好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公正,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安排部署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各县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需提请州委审定、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倾听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涉及人民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讨论决定前应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询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州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