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26
【字 号】云政发[2010]66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0]6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大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省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消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继续保持了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较为薄弱,消防应急救援实力不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不够健全,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
防工作格局,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发展,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大力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具有云南特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消防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更加牢固,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基本建成,消防工作社会化、法治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应急救援实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四)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地要适应消防工作职能任务拓展的需要,在原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时调整充实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城乡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专项治理、检查指导等活动,形成常议常抓消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应急救援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规划部门要严格对城市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的消防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审批、火灾事故处理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监管;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运输、农业、工商、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予以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值班人员,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双人值班制度;要认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有关部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内容,发挥消防安全信息在信贷审批、保险费率厘定等环节的市场调节作用,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消防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检验等中介服务。要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村民、城镇低收入人
投保予以重点扶持。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
  三、着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内容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城乡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已编制城乡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对已编制消防规划但不符合城乡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修编;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各地要结合扶贫开发、村庄整治、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信息等工程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2010年,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乡镇、村寨,要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要利用河流、湖泊、池塘、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城市、乡镇、村庄消防通道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并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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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消防力量分XXX火灾规律特点,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10年,未建公安消防队 (站)的城市要全面完成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现有消防队(站)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增建;完成昭通、保山、普洱、丽江4个市的消防特勤队建设。到2011年,完成德宏、怒江、迪庆、临沧4个州(市)的特勤队建设。大力实施“乡乡有消防队”工程,到2011年,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全国重点镇要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未建公安消防队的旅游小镇、重点特小镇、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乡镇工业区或开发区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民兵、治安联防人员等组建志愿消防队。到2013年,各社区、行政村、30户以上的自然村要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村志愿消防队,开展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边境贸易口岸、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公路特长隧道或隧道的管理单位,以及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管理单
位,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要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消防安全中的作用,切实增强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要大力加强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福利待遇、立功受奖和伤残抚恤等政策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十)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村委会每月要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冬春旱季、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大检查频次,并组织村民轮流巡更。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要对行政区域内单位及村委会进行1次消防安全监督抽查。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考评奖惩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着力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加大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和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众共同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结合社区警务改革,完善多功能社区警务室,将社区消防监督管理纳人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督
促责任区单位、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评比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