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19
【字 号】丽政规〔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规〔20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丽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8月19日
丽江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三条 【组织领导】丽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制定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本县(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县(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务、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民政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促进本行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金融、科技、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统计数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按季度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六条 【政企沟通】市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中小企业座谈会,健全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研究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建立健全本县(区)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
  第七条 【局长接待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局长接待日”制度,部门领导每个月接待一次本行业、本系统领域内中小企业、行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部门对接】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
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一站式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场所设立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向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发布、创业培训、金融支持、政策申领等服务。
  第十条 【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完善线上、线下投诉举报渠道,实时收集市场主体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满意度调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和注销】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简化企业设立和注销的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
  第十三条 【规范高效执法】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联合开展的,应当联合开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应当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规范管理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信贷引导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续贷
难问题,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市级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规模为5000万元,市级财政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增加资金规模。
  市人民政府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级信贷引导资金,负责指导和监督市金融服务中心做好受理信贷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建立还贷续贷企业库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县(区)级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增信作用。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4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出资2000万元,各县(区)财政分别出资400万元组成;市、县两级财政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按上述出资比例适时增加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