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2个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2.30
【字 号】文政办发〔2014〕161号
【施行日期】2014.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2个制度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4〕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州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效率,州人民政府对《文山州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文山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制度》等2个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推动州人民政府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有效精简会议,确保会议质量,搞好科学决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州性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州人民政府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列席会议;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
协、文山军分区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到会指导,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和文山军分区司令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月中和月末各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监察局局长,州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拟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各部门应于上年12月底前和当年6月底前分别列出本年度上、下半年计划(含计划讨论时间)上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年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减讨论的事项,应提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批,或受委托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送达与会领导。
  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需要征求意见未经征求意见、需要听证未经听证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副
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拟召开会议的时间与上级召开会议的时间冲突的,应作出调整,保证州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另有其他会议或工作冲突的,应先按照分工协作的AB角关系由对应协作的政府领导代会。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召开的会议,涉及州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和人事任免的,原则上由常务副州长参会;涉及单项议题的,由政府分管领导参会;涉及多项议题的,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政府领导参会。
  第六条 州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缺席州人民政府召开并要求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会。
  (一)离州出差、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重要公务活动的。
  (二)根据组织安排离州参加培训的。
  (三)按照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排,陪同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在州内调研、检查指导工作
的。
  (四)按要求参加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召开的会议或在州内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
  (五)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六)因病因事请假或会议通知前已安排公休的。
  因上述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向州人民政府书面请假,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州长审批,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员代会。县(市)、部门安排参会的其他人员应及时报告并准确贯彻会议精神。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及时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会议新闻稿须经分管副州长、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报州长审定。
  第九条 规范并减少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每年原则上为1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开到县(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60人;开到乡(镇)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80人。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州性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应于本年度12月底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召开事由、人数等)上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形成州人民政府年度全州性会议计划,报经州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部门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