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3.23
【字 号】云政发[2001]41号
【施行日期】200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发〔2001〕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我省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组织拟定了《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
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
  (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省计委负责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的规划、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建设管理工作;省信息产业办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云南省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参与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参与信息企业的资质评审。
  第六条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省计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办依据国家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起草制定,报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批准执行。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办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制定我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规范。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办。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省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同意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经省计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以上程序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工程项目:
  (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再报项目建议书,直接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或者省计委已同意给予补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负责(利用国外资金及需省计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项目除外),并报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办备案。但在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的可研批复文件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凡在云南省内从事信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施工。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在省外获得的《资质证书》必须经省信息产业办确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承接建设项目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所持《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确定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全称;
  (二)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区域;
  (三)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要求;
  (四)信息工程建设起止时间;
  (五)信息工程招标所需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有效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
  (二)有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三)建设项目投标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
  (五)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系统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邀请投资方、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二)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请投标单位进行答辩;
  (三)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确定技术实力强、方案好、造价合理、得分高的中标候选人2至3家,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审结果(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的特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中必须包括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工程维护及技术支持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推行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或通过竞
争方式择优委托的运作模式。项目法人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分部分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或范围的监理。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须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并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