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公布日期】2016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字 号】大政发〔2016〕50号
【施行日期】2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全州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水资源是经济
社会发展的必要资源和基本保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随着全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之连续几年的干旱,全州工程性缺水、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管理性缺水情况越来越突出。依法依规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用水安全,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保障生态需水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支撑。长期以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水资源、水环境代价较大,经济社会发展挤占生态环境用水,河道断流、湖泊湿地萎缩、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水生态退化等问题突出,亟须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基本需水,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对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生产、生态之间的用水矛盾将日趋突出,这就要求必须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
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支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作为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重要举措,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重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明确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思路与目标要求,督促各县市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管理措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强化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大理州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大理州水功能区划》等规划,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7.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到203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8.96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加大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水资源保护宣传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水资源保护知识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水生态文明知识。通过持续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意识。
  (二)加强水资源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县市要根据水资源管理的紧迫性、特殊性,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区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补偿等办法。要加强水资源法律法规的普及,提高干部众的法律、法规意识,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水资源保护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建专职执法机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地下水,坚决制止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各县市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取水、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大理州水资源保护规划》《大理州水功能区划》和《大理州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等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中长期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分区、分期、有序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资源保护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节水规划相衔接,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强化项目审批与核准水资源论证及审批工作的前置,以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先进行科学论证,并向州、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取水。严格按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对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执行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执行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