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20
【字 号】昆政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众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下,建成了一大批农村供水工程,农村众饮水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部分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仍然不够完善,供水保障能力较为薄弱,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有保障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精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构建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强化运行监督管理,严格水源保护,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目标
  实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等“三个制度”)全覆盖,全面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管理责任、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落实到位。基本形成以水费收缴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管养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到2020年12月底,完成农村饮水安全查缺补漏和水窖替代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农村部分村组水量不足、供水管网覆盖率不高、供水及净化设施配套不全、水源点水量减少等问题,农村集
中供水率达到98%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规范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发挥效益。
  2.健全监督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供水工程管理机制,在工程项目审查中,把管理机制建设作为工程立项的前提条件,并建立健全工程公告、村民监督、众参与验收等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资金、责任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广泛接受众和社会监督。
  3.规范建设管理。要按照省水利厅等部门规定的饮水安全“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和用水方便程度”四项指标要求,按照“确有需要、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各级各部门暗访、检查、自查发现的问题,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要按照发改农经〔2013〕2673号文件、水利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4.严格工程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
委会按照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等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将众监督、工程移交纳入验收的重要环节,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产权情况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及时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工程按设计要求发挥效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5.明晰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指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指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政府补助、社会资助、村民自筹共同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指设计供水人口2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可以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也可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
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6.明确管理形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统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对规模化供水工程,可由新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管护主体;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可由城镇供水公司管理;对小型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可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股份制公司、用水户协会、投资者自营管理等机构作为管护主体。以上各类供水工程的管理,也可以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专管机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梳理历年来已完工尚未落实管护主体的供水工程遗留问题,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于2020年12月底全面落实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