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16
【字 号】普政发[2012]108号
【施行日期】2012.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不大、机制不活、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普洱市高原特农业发展,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个新型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
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2011年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822家,成员及带动农户5万余户。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抓好新时期农村工作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购销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经营管理服务平台。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
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总体目标。到2016年,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3000个,其中省级示范合作社100个、市级示范性合作社500个、县级示范性合作社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6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市级主导优势产业重点村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合作社。到2020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5000个,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殖格局;农户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
  (四)发展重点。一是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导农民。鼓励和支持村“两委”、农村能人(农产品经纪人)、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创办农
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技推广人员、企业下岗职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要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作模式,逐步形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三是要进一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发展特产业、优势产品,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统一服务,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品或产业组织生产经营,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四是要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五是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引导多元化发展。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
业、基层经营性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返乡创业农民、各类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按照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要求,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扶持发展一批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从中择优培育,争取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部、省级示范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典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和确定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地、县(市)、乡(镇)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加强规范化合作社认定工作,以示范促发展,抓规范促发展。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1.规范章程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完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章程须经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从发起设立、股金设置、社员管理、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生产销售管理、利益分配、档案管理、成员账户等方方面面进一步进行规范,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2.规范组织机构。建立与合作社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或监事制度。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并有会议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职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3.规范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 80%以上。成员在 20人以下的,可以有 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 2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 5%。对筹资、投资、盈余分配、管理人员变动以及影响生产销售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附加票表决权,但附加票总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 20%。
  4.规范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科目,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合作社会计核算要按规定年限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备查簿等会计资料。成员账户要及时、准确、详细记载每个成员的出资、分红、累计额以及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信息。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并进行财务公开。
  5.规范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完善盈余分配制度,加快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型。鼓励引导合作社将每年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社员。盈余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剩余部分按规定计入成员账户。合作社提取公积金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所提的公积金必须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入成员账户。
  6.规范服务内容。合作社要建立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开展 “五统一 ”服务: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统一运输、储藏、加工等服务,实施产业化经营;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逐步建立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统一
品牌、包装和销售,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集中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统一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通过不断规范合作社生产服务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支持符合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合作社开展 “农超对接 ”工作,大力倡导农产品直供超市的新型销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