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10
【字 号】怒政办发〔2016〕47号
【施行日期】2016.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怒政办发〔2016〕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形成科学有序的就医格局,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州经济社会和医疗卫
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以众利益为导向,按照“以人为本、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坚持“科学引导、合理分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方便众”的原则,以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发挥医保和价格的调节作用,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新秩序,有效缓解人民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目标
  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新格局。
  2016年在兰坪县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7年3月,分级诊疗工作在全州范围内逐步推开,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州级、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具体达到以下标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2.县级政府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并力争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要在县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类科室,床位不低于医院床位总数的10%。确保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3.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
  4.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达到70%以上;
  5.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县;
  6.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8.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9.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10.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三)基本原则
  ——基层首诊。坚持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逐步形成分级诊疗的有序就医习惯,降低医疗费用。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
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实施范围
  分级诊疗适用于全州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
  按照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提高运行效率。
  ——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以及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一级综合医院)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层首诊服务,向上级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和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二)规范分级诊疗程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1.一般程序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接受首次诊治。为充分尊重患者的看病就医选择权,也可选择县级医疗机构首诊,或非本县域的县、乡两级就近医疗机构首诊。对越级首诊的患者,接诊的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分级诊疗流程和政策,同时尊重患者的自由择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