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28
【字 号】普政办发〔2017〕204号
【施行日期】2017.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普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8日
 
普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 (暂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云办通〔2016〕46号) 精神,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监督作用, 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推动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工商联和市监察局、市考评办等部门 (单位) 参与的普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开展全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 负责日常工作。
  二、被评议部门
  被评议部门为直接服务企业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审计、旅游发展、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
药品监管、统计、新闻出版广电、扶贫、茶叶咖啡、政务服务管理、金融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招商、国税、地税等35个政府职能部门, 公安消防、供电部门同时列入被评议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