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9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 号】保政发〔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9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等要求,经研究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49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9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40项,现予公布。根据调整结果,同步梳理调整《保山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
  各级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9项行政权力事项
  2.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40项行政权力事项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9项行政权力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
  生态环境部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
  取消。此事项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子项
  2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生态环境部门(省、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确认
  取消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卫生健康部门(省、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行政许可
  取消。此事项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子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要求,取消丙级资质,整合至乙级资质,事项名称调整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资质认可”,行使层级为“省”。市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含港澳台)
  卫生健康部门(省、市、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行政许可
  部分取消。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要求,市级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