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9.19
施行日期
2011.01.01
文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主题类别
种植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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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共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水平与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积累;
  (四)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州级统筹不降低原有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州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下关机关、事业单位由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经办;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经办。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州统一政策,基金统收统支。包括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等。
  第五条 本州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均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行单基数缴费(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核定的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基数的8%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以核定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基数的2%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大理州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
上年度大理州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第十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体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大理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本人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当作为本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享受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实行单一的缴费主体,即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征收机构缴纳,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个体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直接向征收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在全州范围内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参保人员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45岁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的退休金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划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后,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移时,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下列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即起付线):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见下表):
起付标准
医院名称
首次住院
二次以上住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定点三级医院
定点二级医院
定点一级医院及其他医院
500
400
300
400
300
200
400
300
200
300
200
100
  转州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年 龄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人员
30岁以下(含30岁)
30岁以上至40岁(含40岁)
40岁以上至50岁(含50岁)
50岁以上
70岁以下(含70岁)
70岁以上
个人自付比例
20%
18%
12%
10%
8%
6%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年内累计最高支付符合报销规定住院医疗费用的限额(即封顶线)为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州外住院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州、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服务协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