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21
【字 号】曲政办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修订〈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能源规〔2019〕19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18〕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产权分界点为围墙(站)外第一杆”修改为“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
  二、删除《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中“1.在曲靖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
办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执行”。
  四、《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管理。结合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积极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支持配售电公司申请成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
  五、《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内容”;第(二)款修改为“在曲靖市内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有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在设施运行区域满足充电桩运行维护要求”。
  六、《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修改为“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八、《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修改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
  2.增加市能源局职责: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编制和调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统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备案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职责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对应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生产企业加大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保障,推进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负责协调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信息通讯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工作。
  5.市财政局职责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政策制定兑现等工作,负责监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
  6.增加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生活区等范围内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7.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职责合并,部门名称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删除“制定电动公交、出租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9.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增加“负责制定电动公交、出租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10.“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
  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为“市机关事务局”。
  12.“市消防支队”修改为“市消防救援支队”。
  13.“市旅游发展委”修改为“市文化和旅游局”。
  14.“市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九、《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能源局负责
解释”。
  十、《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十一、请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对照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2020年5月2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26号)修改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
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有关设施。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 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
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 在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最终覆盖所有公共交通场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居民建设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在交通枢纽、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旅游景区等配建停车场以及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30—50公里建设一对城际快充站的原则进行配置,在服务区整体规划时,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每个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
  第七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在单位办公场所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
  第八条 规划、建设及交通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
公路服务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及预留情况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