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卓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薛凤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8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慧 
【审理法官】曹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卓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薛凤剑 
【当事人】山东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卓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薛凤剑 
【当事人-个人】薛凤剑 
【当事人-公司】山东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卓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娟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王洪军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娟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王洪军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娟王洪军杨淑清 
【代理律所】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卓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薛凤剑 
【本院观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建大公司主张薛凤剑工作期间,连续两次睡岗,严重违反建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据此向卓尔公司出具《退工通知》,将薛凤剑退回卓尔公司。但建大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图片等证据无法证明薛凤剑存在连续睡岗行为,薛凤剑亦不认可,建大公司将薛凤剑退回卓尔公司,卓尔公司因此与薛凤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支持薛凤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防暑降温费问题。建大公司、卓尔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已向薛凤
剑发放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支付薛凤剑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并无不当。关于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前所述,建大公司给薛凤剑造成了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卓尔公司与建大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另,本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因此薛凤剑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认为薛凤剑2015年至2017年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不当,但薛凤剑并未提起上诉,故对于一审判决卓尔公司、建大公司向薛凤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947.96元,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建大公司、卓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山东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卓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6:20: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18日,薛凤剑进入建大公司在xx花园的项目从事安保工作。之后,薛凤剑与卓尔公司签订了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薛凤剑从事xx花园保安岗位工作,卓尔公司按月支付薛凤剑的工资。2019年12月9日,建大公司以“薛凤剑在值班期间连续两次睡岗,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给卓尔公司出具了《退工通知》,将薛凤剑退回卓尔公司;12月11日,卓尔公司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给薛凤剑出具了《告知书》,通知薛凤剑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15日,卓尔公司与建大公司签订了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的《劳务派遣协议》。    2020年1月2日,薛凤剑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两被申请人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827.87元;2.卓尔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7214元;3.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份工资1861元;4.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6360元;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27912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2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卓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薛凤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17.93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卓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薛凤剑2019年12月份工资1
山东人力资源网官方网058.06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卓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薛凤剑2019年防暑降温费56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卓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薛凤剑2015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8054.89元。五、第二被申请人建大公司就上述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申请人薛凤剑的其他仲裁请求。建大公司、卓尔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薛凤剑未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2020)鲁0102民初9369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关联案件,两案合并审理,裁判意见在本案中论述。 
【二审上诉人诉称】建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建大公司不承担向薛凤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67017.93元、防暑降温费560元的连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凤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没有综合审查认定证据,未采信建大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建大公司出具的《退工通知》缺乏证据依据,属于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因而支持薛凤剑二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薛凤剑在仲裁及一审中,从未否认图片里睡觉的人员是他。仲裁及一审均未问过薛凤剑,图片里睡觉的人是不是其本人,就认定建大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睡觉的人是
薛凤剑,认定事实不清。薛凤剑白天值班期间睡岗,只有与其一起值班的保安才知道其睡岗的情况,能作证的也只能是与其一起值班的保安。建大公司提供的图片、证人证言和聊天记录综合起来可以形成完整的一组证据,证明薛凤剑于2019年12月5日、12月6日工作期间连续2次睡岗,严重违反建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建大公司将其退回卓尔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二、建大公司已提供薛凤剑2019年1月至1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已向薛凤剑发放了防暑降温费。除防暑降温费外,建大公司每年还会向员工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也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请求支持建大公司的上诉请求。    卓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改判卓尔公司不承担向薛凤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67017.93元、防暑降温费56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建大公司出具的《退工通知》缺乏证据依据,属于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因而支持薛凤剑二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薛凤剑在仲裁及一审中,从未否认图片里睡觉的人员是他。仲裁及一审均未问过薛凤剑,图片里睡觉的人是不是其本人,就认定卓尔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睡觉的人是薛凤剑,认定事实不清。薛凤剑工作期间连续2次睡岗,严重违反建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建大公司据此向卓尔公司出具《退工通知》,将薛凤剑退回卓尔公司,卓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事实依据解除与薛凤剑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卓尔公司向薛凤剑支付防暑降温费,事实认定错误。卓尔公司每月根据建大公司所做工资表执行,卓尔公司仅代为发放工资,工资表上已明确表明工资中都含有防暑降温费,不存在未发情况。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建大公司提交聊天记录一宗,证明薛凤剑睡岗的事实。薛凤剑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一审已进行过质证,并且聊天记录的内容也不能证实建大公司的主张,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建大公司、卓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