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8]21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大型企业单位老干部(组织、人事)处: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老〔20179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