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 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23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
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净裁员人数为2011年12月职工人数减2012年6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为2012年1月1日后受经济形势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良好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
  (六)作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1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申请
  1、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dl12333)下载或到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认定办)领取并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市经信委、国资委直管的困难企业分别向市经信委、国资委提出申请,其它地区困难企业向纳税地区市县认定办提出申请。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3、困难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1份;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3)2011年1月至6月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  (4)2011年1月至6月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的销售收入相关报表;
  (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12年1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
  (6)2012年1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
  (7)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8)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发放明细表》;
  (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
  (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12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
  (11)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认定
  1、联合初审。区市县认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本地区(含市经信委、国资委直管困难企业)申报的困难企业分别进行审核。市经信委、国资委及区市县认定办对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填报《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附件3),并连同《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申报材料及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情况(包括电子文本),于 2013年1月 31日前报市认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