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振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 
【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振虎;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振虎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振虎 
【当事人-公司】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若涵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克东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若涵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克东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若涵李克东 
【代理律所】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振虎;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人力资源招聘【本院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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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被上诉人张振虎系上诉人天保人力公司派至被上诉人电信物业公司处的劳务派遣工,现各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现张振虎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天保人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天保人力公司主张应由电信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因其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保人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18: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振虎于2016年7月1日与天保人力公司签订为期两年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派遣到用工单位电信物业担任操作工,后于2018年7月1日重新签订两年期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4月4日,张振虎以天保人力公司拖欠2019年2月份、3月份工资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函,决定与天保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振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44.43元。张振虎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天保人力公司、电信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2月份、3月份工资7600元等。2019年8月5日该委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19]第503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保人力公司支付张振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33.29元,电信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天保人力公司起
诉至一审法院,其他人未起诉。一审庭审中,天保人力公司对于仲裁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由于未及时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致使张振虎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天保人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事实具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天保人力公司应当向张振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天保人力公司主张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电信物业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一节,天保人力与电信物业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本案解决的是天保人力公司与张振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纠纷解决完毕后,天保人力公司仍有权利依据其与电信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向电信物业公司另行主张,故天保人力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天保人力公司、电信物业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张振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33.29元;二、驳回天津天保人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天保人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保人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电信物业公司并非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在提出劳动仲裁之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不存在拖欠。电信物业公司在仲裁阶段当庭明确承诺由其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所以上诉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天保人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振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3民终4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涵,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东,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土场南道某某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左晓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人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振虎及被上诉人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4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保人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电信物业公司并非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在提出劳动仲裁之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不存在拖欠。电信物业公司在仲裁阶段当庭明确承诺由其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所以上诉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