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海佳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强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2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 
【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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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市环海佳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强;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市环海佳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强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强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环海佳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天津市环海佳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强;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强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环海佳信公司应向王强支付加班费。现环海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诉争月份应发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其上诉拒绝支付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核算,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数额并无不当。环海佳信公司以休息日工资已支付以及法定节假日为2天为由主张的加班费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环海佳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环海佳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48: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强、环海佳信公司签订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操作工,被派遣用工单位东方叶片公司工作,劳动报酬为每月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对工时制度进行约定。王强接受《外派员工管理规定》的培训。2020年10月27日王强以亲属生病照顾为由请事假至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1月27日继续请事假时未经准许,未到岗工作,环海佳信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内容载明:王强自2020年11月27日在未经公司批准事假的情况,未到岗工作,已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外派员工管理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通过邮寄形式向王强送达,王强2020年12月20日收到。王强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45天未裁决终止审理作出津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3号决定书,王强不服依法起诉。    另查,1、王强确认本案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与仲裁提交的申请书不一致,
并确认环海佳信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的真实性,该仲裁申请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1月工资2130.6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20.8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5141.3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2、王强2020年9月出勤10天、10月出勤24天;3、环海佳信公司提供的2020年9月、10月考勤表显示:王强2020年9月休息日工作2天、10月休息日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工作3天。环海佳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未有加班费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东方叶片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王强、环海佳信公司签订天津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东方叶片公司用工中未存在过错,对王强未造成损害结果,故东方叶片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王强主张环海佳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20.8元,环海佳信公司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强因照顾亲属休假1个月后,在继续申请休假未获的情况下未到岗工作,应视为旷工。王强确认已接受《外派员工管理规定》的培训,该《外派员工管理规定》中对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条件进行了明释,环海佳信公司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一审法院对王强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强主张支付2020年9月、10月、11月工资共计2023.22元,环海佳信公司不予认可,本案王强确认自2020年10月27日开始休事假至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1月27日休假未获批准,双方确认该月王强出勤2天,环海佳信公司依法支付了相应工资;关于2020年9月、10月工资,王强未举证证实其9月出勤14天、10月出勤25日的合法、有效证据。结合考勤显示王强9月出勤10天、10月出勤24天及双方确认环海佳信公司支付王强工资、扣减社会保险王强负担部分的事实,王强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强主张环海佳信公司支付9月、10月份加班费共计7081.5元,环海佳信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强未提供存在延时工作的合法、有效证据,根据环海佳信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中显示王强确实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环海佳信公司也未提供向王强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合法、有效证据,经核算环海佳信公司应支付王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356.3元[(2050元÷21.75天×8天×2倍)+(2050元÷21.75天×3天×3倍)],王强主张的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强主张环海佳信公司支付2020年11月天津市最低工资报酬2050元,环海佳信公司不予认可。本案中,环
海佳信公司已根据王强在岗天数,向王强支付了相应工资,故王强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被告天津市环海佳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强加班费2356.3元;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已交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