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公务员公示【公布日期】2009.10.23
【字 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
【施行日期】2009.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国家和省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报备;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建设。
  (四)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拟订公共服务设施(
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活动,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协助做好代建制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和市场行为监管,组织协调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
和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镇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和城建监察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及其行业执法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省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保证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
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指导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目标管理、新闻宣传、机要保密、外事、提案建议、文书档案、信访保卫、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资质、资格类等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组织审查和公示公告。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组织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
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承担重大决策、重点课题的调研工作;协调厅属单位配套改革中的法规应用和指导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其它保障性住房的实施。
  (四)城乡规划处(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牌子)。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和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审查报批或核准城乡规划编制、城市勘察单位的资质;负责城乡规划执业资格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
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房屋权属、城镇房屋征收拆迁、房屋租赁、房产面积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和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资格;负责房地产执业资格管理。
  (六)城市建设管理处。拟订全省城镇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行业技术标准和政策。指导全省城镇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减排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建设行业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负责园林城市(县城、镇)、人居环境奖创建管理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报批或核准;承担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