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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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3.02
施行日期
2017.05.01
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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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7年3月2日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