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必备考点:帮助行为
一、帮忙行为
1.帮忙的方式: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帮忙行为的内容:有物理性帮忙行为,也有心理性帮忙行为。
2.帮忙行为的时间:事前、事中、事前商定事后帮忙均可。包括预备的帮忙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忙犯(伴随的帮忙犯、承继的帮忙犯即中途参加帮忙)。
预备阶段的帮忙行为,一般不值得定罪惩罚。假如事前商定好由某人负责销赃成立帮忙犯。假如事前没商定或通谋,事后帮忙即既遂后帮忙,不成立帮忙犯,属于窝藏包庇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3.帮忙行为的危急程度
帮忙未遂,是指帮忙者欲供应帮忙行为,因意志以外缘由未能供应可能有用的帮忙行为。实行犯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
2022年法考报名公告帮忙犯未遂(或未遂的帮忙犯)的前提是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
4.帮忙行为的附属性:只要正犯的违法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使正犯没有有意,以帮忙有意实施帮忙行为者,成立帮忙犯。
5.中立的帮忙行为推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马上犯罪;其次,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对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忙,可成立帮忙犯;对不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不行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忙,不成立帮忙犯。假如行为人既有中立的帮忙,还有正犯行为,都侵害同一法益的应按正犯论处。假如行为人供应的设备、方法等具有正值用途,但在正犯利用该设备、方法实施犯罪的,事先供应该设备、方法的人不成立帮忙犯。
6.被帮忙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阶层性:帮忙行为与被帮忙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帮忙关系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长到主观阶层。也即只要求被帮忙者(实行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其必需产生明确的犯罪有意。
7.帮忙效果
帮忙未遂:帮忙行为并未对正犯行为起到任何帮忙的效果。【区分】未遂的帮忙犯:为正犯犯罪未遂的行为起到了帮忙的效果。
帮忙犯是对正犯的帮忙,故单纯针对帮忙行为进展帮忙的,不成立帮忙犯。但只要帮忙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有因果性,即使正犯没有意识到帮忙,也成立帮忙犯(片面的帮忙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