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
方鹏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第一部分、核心考点及区分标准一、总论考点(一)共同犯罪1、共同正犯: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2、共犯(以及共犯从属性):客观帮忙、教唆正犯行为+本人主观故意=共犯罪名3、承继的共同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可构成共同犯罪4、片面共犯行为:片面帮助成立帮忙犯;
片面正犯、教唆有不同观点5、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犯罪形态6、共犯关系的脱离:切断因果关系,才成立中止7、共同犯罪与身份:各自利用各自身份,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二)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主观有无认错客观对象?2、具体认识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分:客观事实是否超出主观罪名故意?3、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
通说观点均既遂;
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类别各自主观认定;
罪名=正犯行为+各自故意。
5、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三)因果关系1、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先判断条件关系,后判断相当性(责任大小)。
2、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3、两个条件: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关系;
独立关系,作用大的条件,有因果关系。
4、重叠因果:两个行为均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且作用均较大,均有因果关系。
5、共同正犯: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二人均负责。
6、同时犯:不能查明哪个行为导致结果,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规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四)正当防卫1、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客观不法均可卫,包括过失、“黑吃罪”。
2、时间条件“正进行”,危险之虞可反击。可以预先设装置。
3、限度条件“必需说”,制止侵害所必需。
4、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5、偶然防卫:客观上合法行为(通说合法。少数:不法未遂;
不法既遂)+主观上犯罪故意。
二、分则罪名(一)抢劫罪1、行为与责任同时性。(1)甲伤害(杀害)时想劫财,才构成抢劫罪;
(2)甲伤害(杀害)乙致昏迷(或死亡)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2、转化型抢劫的共犯(对暴力的共犯、承继共犯)。甲、乙共谋盗窃,甲暴力;
乙对暴力没有共同行为(如放风),或不知情。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盗窃罪、罪1、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占有效力更高的财物。物主甲偷走出借给、质押给乙、法院扣押的财产,之后索赔。甲构成盗窃罪。
2、罪与盗窃罪区分:被骗人有无处分(放弃占有的行为、处分意识)。甲骗乙,但乙没有让甲把财物拿开,或者不知道甲拿走了财物,或者不知道拿的财物是什么(如调包),或者只是把乙骗开,甲构成盗窃罪。
3、三角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乙有处分权,甲是罪(三角);
2022年法考报名公告乙无处分权,甲是盗窃罪(间接正犯)。
(三)信用卡犯罪1、盗窃、抢劫真的、实体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甲盗窃信用卡后,乙知道而加入帮助使用,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乙误认是捡来的帮助使用,构成信用卡罪。
2、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冒用数字信用卡。
3、利用信用卡的财产犯罪:
(1)骗取他人多刷、重复刷信用卡,利用止付或尚未开通的信用卡“搞钱”。
(2)甲的信用卡中没有实际对应的现金,利用ATM故障使其充值,或取现,构成盗窃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
(四)非法拘禁罪、罪1、共同犯罪。甲为了勒赎,骗乙说为了讨债,让乙扣押丙的。甲构成罪,乙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共同拘禁导致的结果客观上连带责任。
2、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的区分:关键在于对结果的罪过。甲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乙死亡,构成非法罪(致人死亡),即结果加重犯。甲使用暴力(故意)致乙死亡、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即转化犯。如乙自杀或他因导致结果,甲是基本犯(无因果)。
3、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勒赎目的(想向第三人、想使其知情、交换赎人)。(1)甲控制乙时,意图向乙母勒赎,甲构成罪。(2)甲意图向乙本人要钱,甲构成抢劫罪。(3)
甲控制乙,向近在咫尺的乙妻当钱要钱。甲构成抢劫罪。
4、“假”。甲杀乙(或其它行为致人死亡)之后,临时起意假称“”向第乙妻丙要钱。甲的前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行为构成罪、罪,想象竞合。
5、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甲乙后,为灭口杀乙未死致重伤。甲构成罪杀害被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少数观点认为是故意伤害致被人重伤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五)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1、共同犯罪。二人共谋伤害,一人杀人、一人伤害,二人在伤害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无论死亡结果谁造成,二人均客观上需共同伤害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一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人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不作为故意杀人。符合总论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尤其是:先前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有履行能力、因果关系。加上分则“杀人”行为。主观故意。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对公共安全结果的罪过。
2、司乘互殴。客观上因果关系,主观罪过。
(七)贪污罪、挪用公款罪1、身份与共犯。按照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的犯罪性质定罪。
2、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分:对方给与财物的应然权属归谁。
3、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于挪用公款的用途认识不一致的,应依据本人认识来确定挪用用途。
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无非法所有目的。
(八)贿赂犯罪、渎职犯罪1、连环贿赂的处理:倒着推。
2、中间人的定性。利用“官位”影响?人身影响?有通谋?3、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三罪择一重处,其他数罪并罚。
第二部分、小素材与套路模型一、抢劫罪1、【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为劫财而对C某实施暴力杀伤致C某不能动弹,此时乙加入进来帮助甲劫财。乙又与甲一起对C某进一步实施的暴力,二人对着C某踢了数脚,后拿走了财物。C死亡,但是尸检无法查明C某是在乙加入之前
死亡,还是在乙加入之后死亡。
【问题】甲、乙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转化型抢劫与承继共犯】赵某捡到钱某的银行储值卡,在ATM机上提现2万;
钱某发现后抓捕赵某,赵某为逃跑,教唆孙某“帮我挡一下钱某”。孙某将钱某打成重伤。
【问题】赵某、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3、【抢劫罪的对象】甲向张某借债100万,无法归还,欲图将张某杀死后不还债。遂用铁棒将张某打昏后(实际上重伤),以为张某已死亡,为制相,将在晚间将张某的“尸体”扔到高速路上。
【问题】甲、乙如何定性?说明理由。(可以说明不同观点)
4、【转化型抢劫中的部分转化】甲、乙、丙三人共谋偷富商丁某家的东西。甲放风,乙、丙入户。甲在外放风时,小区保安觉得可疑,上前询问甲,甲即将保安打昏致重伤,并将其藏在楼梯间垃圾桶里。
乙偷得一部手机(价值1万)先出门。丙偷一张信用卡;
嫌偷到的少,又在丁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想一会儿再来东西。
乙、丙出门后均对甲谎称丁醒了,什么东西都没偷着。甲告诉乙、丙刚才打了保安,但没说藏保安事。
随后三人离开丁家。2小时后丙回来,见丁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又取走丁家中4万元现金。
【问题】甲、乙、丙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5、【抢劫罪与防卫】甲在某烟酒店里将10瓶“六粮液”酒(每瓶1200元),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三锅头”(每瓶200元)的包装盒中,向店主乙谎称购买“三锅头”酒,付款2000元,旋即被乙发现,欲逃离。
乙呼叫“抓骗子”欲抓甲,甲遂掏出匕首刺乙。
路人丙见状,捡起一块砖头上前朝甲的头部猛砸一下,甲受重伤倒地、渐无气息。乙、丙见
状,误认为甲死亡、出了大事。二人遂借口送甲去医院,途中将甲的“尸体”抛入河中。后甲尸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实系溺水死亡。
【问题】甲、乙、丙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6、【抢劫罪与片面共犯】甲知道乙计划在丙回家路上抢劫丙,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必经之路上,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重伤)。乙来到作案场所时,发现丙已倒在路边无气息,以为丙死,遂从丙家取走价值10万元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