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背诵考点:送达的概念
一、送达的概念
1、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加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从形式上看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实质上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2、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例如:接收判决书的被告人,接收开庭通知书的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成为收件人。
二、送达的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高法解释》第167条至第171条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
1.概念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
2.适用条件
2022年法考报名公告直接送达是一般的送达方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应当采纳直接送达的方式。
3.送达程序
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假如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留意】
直接送达分为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的直接签收;收件人不在时,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二)留置送达
1.概念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2.适用条件
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纳。
【留意】
不到收件人,同时也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纳留置送达。
3.不适用情形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送达程序
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状况下,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托付送达
1.概念
托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托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2.适用条件
托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状况下所采纳的送达方式。
3.送达程序
(1)托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托付函、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托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在10日内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准时寄送托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
(2)受托付的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缘由准时告知托付的公安司法机关,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
(四)邮寄送达
1.概念
邮寄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适用条件
邮寄送达一般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状况下采纳的送达方式。
3.送达程序
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件后即认为已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留意】
邮寄送达时,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与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不全都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作出说明,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1.概念
转交送达是指对特别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
2.适用条件
转交送达是针对“特别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法,“特别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实行强制性训练措施的人。
3.送达程序
(1)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被实行强制性训练措施的,应当通过强制性训练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马上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准时寄送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