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职称晋升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护士职称晋升工作,选拔和培养优秀护士,提高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体护士职称的晋升工作,护士指护理部门从事临床、教学、科研工作的专职、兼职、临时人员。
第三条 护师职称分为初级护师、中级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和高级职称。护师职称晋升分为职称评审、资格评审和职称考试。
第四条 护士的职称晋升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制定机构是医院护理部门,负责具体晋升的组织实施、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护理委员会。
第二章 护师职称评审
第七条 初级护师职称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和程序,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由医院护理部门进行初审和评审。
第八条 初级护师职称评审的条件:
(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过职业培训;
(三)从事护理工作一年以上。
第九条 初级护师职称评审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护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护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考核;
(四)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人实行公示;
(五)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评审。
第十条 初级护师晋升后应履行的义务: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临床技能和护理水平;
(二)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提高科学研究能力;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五)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传授护理知识。
第十一条 初级护师职称晋升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护师职称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 中级护师职称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和程序,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由医院护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中级护师职称评审的条件:
(一)取得初级护师职称;
(二)从事护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参加过高级护理培训。
第十四条 中级护师职称评审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护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护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考核;
(四)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人实行公示;
(五)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中级护师晋升后应履行的义务: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临床技能和护理水平;
(二)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提高科学研究能力;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五)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传授护理知识。
第十六条 中级护师职称晋升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对副主任护师职称晋升有益。
第四章 护师职称考试
第十八条 副主任护师职称考试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副主任护师职称考试的条件:
(一)取得中级护师职称;
(二)从事护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参加过副主任护师培训。
第二十条 副主任护师职称考试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医院护理部门进行初审;
(三)进入考试人员名单的公示期;
(四)主办单位组织考试;
(五)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资格评审。
第二十一条 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理论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技能考试按照考核科目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考试周期内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副主任护师考试合格后,应履行的义务:
护士职称考试报名条件(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临床技能和护理水平;
(二)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提高科学研究能力;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五)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传授护理知识。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护师职称考试合格后,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第五章 护师职称评定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以评审委员会的评定为准,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评审结果为称职者,医院将颁发护师职称证书,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评审结果为优秀者,医院将颁发护师职称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评审结果为不称职者,医院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定期审查,确保护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医院护理委员会提出,并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护理委员会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医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