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实际,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适应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聘任条件、聘期考核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编、正式聘用的卫生(非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务聘任。
三、聘任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聘分开、可上可下、动态管理原则。
四、聘任形式和周期
(一)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为平聘(包含内聘,同级聘任)、待聘(等待聘任)、降聘(高职低聘)、解聘(解除聘约)四种。
(二)聘任周期:平聘(包括内聘)周期为三年、降聘周期为一年。
五、聘任办法
(一)新聘人员
取得高、中、初级资格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聘任条件,在各级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级聘用,若现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若无岗位职数时,则在聘任周期内按照不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四舍五入)范围内实行内部聘用,若现聘任周期内聘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现聘任周期内聘职
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内聘,内聘时间为三年,下一聘期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内聘,不合格者将取消内聘资格,取消相应的工资待遇。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四舍五入)范围内聘职数的,不予聘用,不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一个聘期内有空职数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
在任现职(近三年)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晋升高一级职称聘用(内聘)资格:
1.任现职(近三年)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或任一年度门诊无故缺诊达五次及以上者。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工作能力、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达不到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的。
3.近三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4.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
为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5.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内待岗一次1个月(包含1个月)以上者。
6.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医德医风考核为“一般”等级的。
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晋升正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申报聘任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由护理部审核)。
2.新晋升副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聘任前必须经过合格的住院总6个月(可分次累加计算)锻炼(由医务科审核);
(4)申报聘任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8年可免计夜班数;
③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主管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3.新晋升中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
(3)按照《医院住院医师医务科轮科制度》规定,住院医师必须完成医务科的轮科不少于一个月(由医务科审核);
(4)临床医师必须经过急诊科轮科不少于6个月,并且经过急诊科、医务科考核合格。硕士以上学历的医师,在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先予以聘任后补急诊轮科,但必须在高级职称晋升前完成,否则将影响高级职称考试报名资格(由医务科审核);
(5)申报聘任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护师后每年不少于36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满16年者,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未满16年者,在补足16年差额年限的基础上,再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
③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每年不少
于36个;36岁-40岁(含40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41岁-44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4.新晋升初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
(3)申报聘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每年要求不少于48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从取得护师资格当年起顺延3年后可免计夜班数;
③服从医院人事调配,返回夜班部门工作顺延一年后。每年夜班数达到要求,可予申聘。
(二)降聘人员
1.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基本称职的;
(3)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
(4)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5)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质败坏,在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7)受到医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聘期不符合续聘条件未续聘人员,在原聘专业技术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聘任(低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最高级),降聘期限一年。
3.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聘任(包含内聘)。
4.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则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职务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级工资待遇。
(三)解聘人员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
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
2.负刑事责任的。
3.开除公职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5.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
(四)续聘人员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聘期内(近三年)考核合格且达到续聘条件的方可续聘,续聘(包含内聘)条件: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护士职称考试报名条件1.正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1)科研方面(5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题第一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三完成人);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三位完成人);
⑤发明专利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2)主任护师职务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
2.副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1)科研方面(5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题第一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三完成人);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三位完成人);
⑤发明专利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续聘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副主任护师职称后要求每年不少于12个夜班;
②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要求:任副主任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2个;36岁-44岁(含44周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8个。
3.中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1)科研方面(5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
①承担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前三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五完成人);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五位完成人);
⑤发明专利一项(要求前三完成人)。
(2)续聘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
②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
4.初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续聘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要求每年不少于48个夜班。
注:本聘任管理办法所指的护理人员夜班数:包括值班、行政值班,由科室考勤员和科室负责人统计上报护理部审核,如审核查出虚报或涂改排班表则取消聘任或内聘资格,特殊科室夜班数由护理部酌情调整。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因病无法完成夜班数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护理部签署意见,经医院疾病证明鉴定小组论证认可的,按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的夜班要求执行。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至2011年12月31日止,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期间的夜班数按夜班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