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Ⅱ-A类、Ⅱ-B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⑴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⑴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⑶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⑷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
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A类学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Ⅱ-B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3 学分。
(二)Ⅱ-A类学分计算方法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Ⅱ-B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                                10~9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 学分
省级刊物                                5~4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3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宜昌人事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 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Ⅱ-B类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第四条学分要求
(一)总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
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Ⅰ、Ⅱ-A类、Ⅱ-B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Ⅰ、Ⅱ-A类、Ⅱ-B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
分Ⅰ、Ⅱ-A类、Ⅱ-B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二)具体要求
医、药、护、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Ⅰ、Ⅱ-A类学分10学分,Ⅱ-B类学分中8-9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Ⅰ、Ⅱ-A类学分6学分,Ⅱ-B类学分中8-9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Ⅱ-A类学分5学分,Ⅱ-B类学分中8-9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各类学分数由各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制定标准。
第五条学分登记、审验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学分项目及Ⅱ-A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Ⅰ、Ⅱ-A类学分证明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11月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一次平行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证书由各级人事部门发放)。
(二)每年十二月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本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进行登记汇总,整理相关资料报同级继续医学教
育管理部门审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审的,不再审验,作为未完成处理。
(三)每年十二月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需晋升人员、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护士注册校验人员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任期审核。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审核合格者发放全市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需按申报时所列条件,如期足学时举办。
(二)学分证工本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缴纳,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学分证费用。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学分数等,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购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各项目主办单位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四)领取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含文字和电子版,国家级项目一式两份、省级项目一份):
1、项目开办通知文件;
2、项目参加人员登记表;
3、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材料,学术会议需提供论文汇编;
4、项目日程安排(举办时间在一天以上者);
5 、考试试卷(需考核项目);
6、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五)国家级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领程序:
1、每季度初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该季度开办项目的学分证;
2、每个项目结束后10 天内,必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