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8
【字 号】佛府办[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下发之日起,原市直机关单位政府聘用人员改称为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证,合同期限按原聘用期限不变。
  二、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要从严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今后各单位不再增加雇用人员数。同时为规范编制管理,今后不再采用编制置换的办法招考雇用人员,原来已用于置换的编制要继续冻结,待已置换雇用人员数不再使用后才能解冻,各单位的雇用人员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工作需要核定。
  三、今后市直机关单位招考雇用人员必须通过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委托已建立题库的人事考试机构或有资质的人才测评机构、有资质的高等院校命题,招考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考试范围。笔试、面试过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直机关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在核定的雇用人员控制数内,签定劳动合同、不占用机关单位人员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七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雇用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机关单位负责直接管理工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机关单位雇用人员分为专业技术雇用人员(高级雇员)和辅助服务雇用人员(普通雇员)。
  专业技术雇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为提高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雇用的法律、金融、规划、建筑、经贸、外语、信息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辅助服务雇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为完成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雇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机关单位雇用人员控制数。
第三章 招考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机关单位雇用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辅助服务雇用人员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学历)。
  (三)专业技术雇用人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普通专业技术雇用人员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验,能独立处理相关的技术问题,从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高级专业技术雇用人员具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学术或专业技术领域有丰富经验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是项目组织、协调的领军人或学科带头人,从事影响全市的重大研究、规划、项目等的技术性强的工作。
  (四)身体健康,专业技术雇用人员首次雇用年龄一般为55周岁以下,辅助服务雇用人员首次雇用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
  (五)原则上为佛山市户籍,特殊岗位或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六)符合招考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机关单位招考雇用人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
  第九条 招考雇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招考单位向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招考雇用人员的计划,计划包括雇用理由、岗位设置、雇用人数以及资格条件等。招考辅助服务雇用人员的计划由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招考专业技术雇用人员的计划经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开招考。
  1、发布公告。招考单位通过相关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2、报名。报考者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进行报名。
  3、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招考单位必须通过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委托已建立题库的人事考试机构或有资质的人才测评机构、有资质的高等院校命题,招考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试范围。笔试、面试过程中,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程序,认真组织,实现公平、公开、公正。专业特殊或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可采取专家组测评等简化考试程序。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雇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4、体检和考核。体检和考核的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
  (三)批准雇用。经考试、考核和体检择优确定的拟雇用人员,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合同与管理
  第十条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证,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省的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机关单位根据岗位工作任务确定,一般第一次签定期上限为3年,第二次签定期上限为5年。对首次招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解除等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机关单位要做好雇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辅助服务雇用人员的工资由低至高设为1-8档,首次雇用工资定级:大专学历人员定为一档工资,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定为二档工资。雇用期内连续2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普通专业技术雇用人员的工资由低至高设为1-4档,高级专业技术雇用人员的工资由低至高设为1-4档。雇用期内连续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雇用人员试用期的月工资按80%标准计发(有关工资待遇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1个月工资的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优秀的,发放1个半月工资的年度考核奖金;工作不满1年的,根据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按相应的比例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本条月工资是指雇用人员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的工资。
  第十七条 相关福利
  (一)雇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雇用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费、交通补贴、节日补贴和计划生育奖。
  第十八条 雇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可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佛山招考网考生登录 机关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加强对雇用
人员的考核,建立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兑现年度考核奖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奖惩的依据。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优秀的比例参照机关单位的比例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维护雇用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雇用人员的个人档案全部移交给市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托管。
  第二十二条 雇用人员未经雇用单位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雇用人员与雇用单位就雇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