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业园区申报2022年度⾼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
思睿晶华提要
国⽹”系统园区集中受理截⽌时间为:4⽉28⽇、5⽉20⽇、6⽉17⽇、7⽉8⽇、7⽉29⽇。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作指引》)、江苏省⾼企认定管理⼯作协调⼩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企协办〔2022〕6号)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在苏州⼯业园区内注册成⽴⼀年(365个⽇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企业通过⾃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持作⽤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持作⽤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的⽐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总额占同期销售收⼊总额的⽐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年销售收⼊⼩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例不低于5%;
2、最近⼀年销售收⼊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例不低于4%;
3、最近⼀年销售收⼊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的研究开发费⽤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总额的⽐例不低于60%;
(六)近⼀年⾼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占企业同期总收⼊的⽐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平、科技成果转化能⼒、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年内未发⽣重⼤安全、重⼤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为;
2022全囯会计资格评价网(九)凡2019年经江苏省⾼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协调⼩组认定的⾼新技术企业,以及2019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苏州⼯业园区内的⾼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
企业提交“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原“⾼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简称“国⽹”)后的集中受理截⽌时间:4⽉28⽇、5⽉20⽇、6⽉17⽇、7⽉8⽇、7⽉29⽇。
(⼆)现场核查表提交
现场核查表每家企业仅提交⾄⼀家对应的功能区或载体,提交⾄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时间分别为:4⽉28⽇、5⽉20⽇、6⽉17⽇、7⽉8⽇、7⽉29⽇。
三、园区申报流程
(⼀)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国⽹”)注册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作指引》进⾏⾃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址:v),点击“⽤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登录(原“⾼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注册⽤户⽆需重新注册,可⽤原⽤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进⼊“⾼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
注册机构提交时请注意以下3点:
(1)“所属区域”请务必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含⼯业园区)”;
(2)“是否属于国家⾼新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业园区”;
(3)“是否属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业园区”。
(⼆)园区系统登记备案
(三)系统正式申报
1、⾃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条进⾏⾃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作指引》第⼀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以及⾼新技术产品(服务)收⼊进⾏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主编写完成⾼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国⽹”申报
“国⽹”注册通过后,企业登录“⾼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5,须原件扫描),通过⽹络提交材料,提交部门必须选择“苏州⼯业园区”。
注意:
①选择适⽤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企认定管理⼯作协调⼩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动⽣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申请⾼新技术企业认定)⽂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事项证明材料。
②不选择适⽤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在申报前将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的证明材料提交系统审核。
③企业主要负责⼈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④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上申报截⽌⽇期
“国⽹”系统园区集中受理截⽌时间为:4⽉28⽇、5⽉20⽇、6⽉17⽇、7⽉8⽇、7⽉29⽇。
(四)现场核查
所有2022年拟申报企业必须通过园区各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取得《⾼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7)。请申报企业主动与所属板块对接⼈联系现场核查事宜,取得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签字、盖章后的《⾼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式⼆份),交由各功能区、载体保管,并由功能区、载体统⼀提交⾄企业发展服务中⼼。
现场核查表提交⾄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时间与系统集中受理截⽌时间⼀致,分别为:4⽉28⽇、5⽉20⽇、6⽉17⽇、7⽉8⽇、7⽉29⽇。
注意:对选择不适⽤告知承诺制企业,现场考核将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进⾏审核,主要审核⽅式为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进⾏核实等。
企业所属功能区或科技载体,可点击以下链接查询。此查询⼯具仅供申报⾼企参考使⽤。
四、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变化注意事项
1、受理⽅式
园区⾼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的⽅式,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
2、⼀⽹通报
从今年起,⾼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通报”的⽅式开展,企业仅需在“⾼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中的“⾼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江苏省⾼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不再对企业开放。
3、告知承诺制
根据《科技部关于⾼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2021〕362号)有关要求,⾃今年起,⾼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主选择是否适⽤告知承诺制办理。
4、现场核查
所有园区拟申报企业应尽快配合各功能区、各科技载体完成现场核查⼯作。其中,对不适⽤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需要现场核验。
5、纸质材料
企业不再需要向园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建议企业⾃留材料备查。
6、审计报告要求
研究开发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占同期销售收⼊⽐重、研发费⽤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差异的可省略)。
近⼀个会计年度⾼新技术产品(服务)收⼊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及税率,近⼀年⾼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占企业同期总收⼊的⽐例。
增值税征税项⽬及税率,近⼀年⾼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占企业同期总收⼊的⽐例。
(⼆)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相关事宜
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等相关事宜,将另⾏通知。请企业密切关注苏州⼯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站。
(三)关于出具两个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出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个会计年度⾼新技术产品(服务)收⼊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相关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执业资格,成⽴三年以上,近三年内⽆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数占职⼯全年⽉平均⼈数的⽐例不低于30%,全年⽉平均在职职⼯⼈数在20⼈以上;
(3)相关⼈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新技术企业认定⼯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查询
《⼯作指引》第⼀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业组织⾃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业组织⾃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领导⼩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站信息查询—⾏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员等信息。
 (四)关于⾼企更名、搬迁
1、⾼企更名:⾼新技术企业名称发⽣变化的企业,应按照《⾼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苏⾼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企协办〔2019〕6号)、《关于做好⾼新技术企业更名中知识产权现状填报及审核⼯作的通知》(苏⾼企协办〔2020〕6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续。
2、⾼企搬迁:发⽣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或省内整体搬迁⾄园区的⾼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关于进⼀步做好⾼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作的通知》(苏⾼企协办〔2021〕7号)及《关于进⼀步加强⾼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现场核查⼯作的通知》(苏⾼企协办〔2022〕1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体迁移材料;⾼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直接系统办理核⼼信息变更。有效期内⾼企发⽣整体迁移⾄园区的,常年受理变更业务。
具体请参考企服中⼼⽹站通知《关于园区2022年⾼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建议申报⾼企前完成2022年度科技型中⼩企业⼊库登记
年销售收⼊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总数不超过500⼈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企业评价⼯作,建议在申报⾼企前完成2022年度科技型中⼩企业⼊库登记。具体评价流程见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站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