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监理⼯程师不到位问题的思考
摘要:落实总监理⼯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必须保证总监理⼯程师到岗在位、尽职尽责,针对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的主要表现、严重后果及问题原因进⾏分析,并提出总监理⼯程师不到位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总监理⼯程师不到位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正在开展“⼯程质量治理两年⾏动”,落实建筑⼯程五⽅主体项⽬负责⼈质量终⾝责任是其中⼀项重点⼯作任务。总监理⼯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项⽬负责⼈,对⼯程质量安全承担着重要责任。然⽽,在实际⼯作中普遍存在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必须引起⾼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总监理⼯程师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1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了监督执法检查⼒度和⼯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度,从检查情况通报和典型案例查处通报反映出,监理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监理⼯程师不到位。总监理⼯程师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任命不到位、⼈员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签字不到位等4种情形。
1.1  任命不到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任命总监理⼯程师或任命的总监理⼯程师不满⾜规定的任职条件。
具体表现为:有的项⽬已经开⼯建设,项⽬监理机构已经进驻施⼯现场,但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却未能及时任命该项⽬的总监理⼯程师;有的项⽬虽然提供了《总监理⼯程师任命书》,但却提供不出《法定代表⼈授权书》和《⼯程质量终⾝责任承诺书》,更谈不上《总监理⼯程师接受授权意见书》;有的项⽬任命的总监理⼯程师不满⾜《建设⼯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总监理⼯程师不具备国家注册监理⼯程师执业资格,或仅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注册执业证书》,或在其他单位注册⽽未转注到本监理单位;有的项⽬总监理⼯程师已经更换,但未按规定履⾏总监理⼯程师变更⼿续;还有的项⽬,甚⾄在发⽣质量安全事故后,进⾏事故调查时才发现监理单位仍然没有任命总监理⼯程师。
1.2  ⼈员不到位:总监理⼯程师长期不在项⽬现场或仅仅偶尔去现场应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
具体表现为:有的项⽬,把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程师等企业⾼管或机关职能部门管理⼈员任命为总监理⼯程师,这些⼈员⼀般都承担着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职责,不可能长期服务于项⽬现场履⾏总监理⼯程师职责;有的项⽬,把挂靠在该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程任命为总监理⼯程师,⽽这些挂靠⼈员有⾃⼰的职业,仅仅是利⽤⾃⾝考取的执业资格作为寻租的资本,获取相应的⾮法利益,根本不可能服务于项⽬现场;还有的项⽬,任命的总监理⼯程师主要在其他项⽬担任总监理⼯程师或担任专业监理⼯程师,由于没有时间和精⼒或由于项⽬之间距离遥远等客观原因,不可能经常服务于本项⽬现场,形成了所谓的“挂名总监”现象。
1.3  履职不到位:总监理⼯程师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件和⼯程承包合同进⾏监理,未对⼯程质量、施⼯安全履⾏监理职责。
具体表现为:有的总监理⼯程师,对施⼯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案未进⾏审查或审查不严,对⽅案中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单位修改完善,造成施⼯的⽅案缺失或⽅案性错误,从⽽导致安全事故的发⽣;有的总监理⼯程师,对施⼯单位未按设计⽂件施⼯或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的⾏为置若罔闻,不及时签发⼯程暂停令,使⼯程质量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有的总监理⼯程师,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痹⼤意,未及时要求施⼯单位整改;对严重安全隐患认识不⾜,未及时签发暂停令;对施⼯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施⼯的⾏为⼼存芥蒂,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安全事故发⽣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被动局⾯;还有的总监理⼯程师,对该验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分部、分项⼯程未组织或督促专业监理⼯程师组织验收,或者降低⼯程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程按照合格签认,给⼯程质量埋下重⼤隐患。
1.4  签字不到位:总监理⼯程师签署⼯程资料不及时或由其他监理⼈员代签或越权签署。
具体表现为:⼀是总监理⼯程师签署⼯程资料不及时,造成⼯程资料与⼯程进展不同步;⼆是总监理⼯程师对应由⾃⼰签署的⼯程资料认识不清,出现由总监理⼯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程师越权签署⼯程资料的问题;三是总监理⼯程师不亲⾃签署⼯程资料,⽽是明⽰或暗⽰现场其他监理⼈员模仿⾃⼰笔迹代
为签署,或者是现场监理⼈员擅⾃代为签署;四是在现场履职的总监理⼯程师与在⼯程资料上签字的总监理⼯程师不相符,履职的不签字、签字的不履职,从⽽难以真正落实总监理⼯程师责任。
2总监理⼯程师不到位造成的严重后果
监理单位的项⽬负责⼈是总监理⼯程师,如果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
2.1  严重影响监理作⽤的发挥
总监理⼯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书⾯任命,负责履⾏建设⼯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监理机构⼯作的注册监理⼯程师,该岗位的作⽤最为关键、责任最⼤。如果监理单位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程师进驻施⼯现场全⾯负责项⽬监理⼯作,项⽬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就⽆法正常运⾏,监理职责也⽆法切实履⾏,更谈不上提⾼监理⽔平和进⼀步发挥监理作⽤。
2.2  严重制约监理企业⽣存发展和监理⾏业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的市场价值是核⼼。监理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求⽣存、谋发展,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履⾏质量安全职责,靠服务⽔平赢得市场,最⼤限度地发挥其市场价值;监理⾏业要想健康发展,必须加强⾏业⾃律,扭转⾏业
被动局⾯,重树⾏业社会形象,发挥好监理⾏业对社会的作⽤。如果监理企业存在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的问题,就⽆法履⾏好监理职责、承担起监理责任,从⽽逐步失去对市场的价值,导致被市场淘汰的严重后果;如果监理⾏业普遍存在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的问题,就难以发挥⾏业对社会的积极作⽤,越来越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严重制约监理⾏业的健康发展。
2.3  难以适应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的问题,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监管的重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程质量治理两年⾏动开展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了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度。⼀是提⾼了检查频次并形成了检查的制度化、常态化;⼆是改变了检查⽅式,在⽇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随机、突击、飞⾏式的检查;三是创新了监管⼿段,通过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进⾏信息化监管。如果总监理⼯程师不到位,就难以适应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必将导致被处罚的后果。
注册监理工程师2.4  容易导致监理单位及总监理⼯程师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总监理⼯程师任命不到位,发⽣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重⼤质量问题时,就⽆法及时、准确地到具体责任⼈从⽽追究其责任,从⽽给监理单位带来更⼤的责任;如果总监理⼯程师不能长期服务于施⼯现场,监理单位就⽆法提供总监理⼯程师到岗在位的有效证据;如果总监理⼯程师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
隐患就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如果总监理⼯程师签字不到位,发⽣质量安全事故时,就⽆法提供履⾏监理职责的有效证据。总监理⼯程师不到位必将导致监理单位、总监理⼯程师及其他监理⼈员受到法律追究。
3总监理⼯程师不到位问题的原因分析
出现总监理⼯程师不到位的问题,既有监理企业的原因,也有监理⾏业的原因,更有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原因。
3.1监理企业和监理⾏业⽅⾯的原因
监理单位乃⾄整个监理⾏业,注册监理⼯程师的数量不满⾜监理项⽬数量的需要,造成总监理⼯程师任命不到位;监理单位对总监理⼯程师配备管理不规范,以及在投标时确定总监理⼯程师考虑不周,造成⼈员不到位;监理⾏业吸引⼒不⾜,⼈才流失严重,总监理⼯程师业务素质不⾜,造成总监理⼯程师履职不到位;由于任命不到位、⼈员不到位和履职不到位,进⽽造成签字不到位。
3.2  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责任的⽆限扩⼤化
⼀些地⽅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件的形式随意扩⼤监理职责,导致总监理⼯程师把过多的精⼒消耗在本不应该监理履⾏的职责上,严重⼲扰和影响了质量安全基本职责的履⾏,⼀定程度上
助推了总监理⼯程师的履职不到位。监理责任的不当扩⼤还加剧了监理⾏业吸引⼒低下和⼈才流失,进⽽形成总监理⼯程师的任命不到位和⼈员不到位。
3.3  总监理⼯程师市场备案管理的错位
体⼯程中的单位⼯程及附属⼯程往往分标段建设、分期开⼯,按照⼀些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切实际的备案管理要求,必须由若⼲名总监理⼯程师分别备案,造成总监理⼯程师的严重浪费和不到位问题。按照⼀些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程竣⼯验收备案后总监理⼯程师⽅可备案到新的项⽬,然⽽对于市政项⽬,在竣⼯⼀年之后才能组织竣⼯验收;还有很多项⽬建设⼿续不全,⼯程竣⼯后很长时间不能办理验收备案⼿续,这就造成了“总监卡”被长期占⽤的不合理现象,进⽽导致总监理⼯程师“⼈卡不符”和被动的不到位。总监理⼯程师备案管理制度不适应总监理⼯程师变更的客观需要,许多项⽬的总监理⼯程师事实上已经更换,但由于受审查性备案管理制度的制约,办理备案变更⼿续困难重重,直接导致现场实际履职的总监理⼯程师不具备签字权的问题,总监理⼯程师质量安全责任⽆法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引起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视。
4总监理⼯程师不到位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4.1  提⾼对总监理⼯程师负责制的认识
现⾏法律法规对⼯程质量安全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落实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问责也⼤多针对单位,但并没有落实到个⼈。在“全国⼯程质量治理两年⾏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王宁副部长指出,“产⽣⼯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个主要原因是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忽略了个⼈责任”,“我们不仅要强化企业责任,更要把⼯程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头上,真正让该负责的⼈负起责任,并负责到底”。《建设⼯程监理规范》规定“建设⼯程监理应实⾏总监理⼯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程师全⾯负责建设⼯程监理实施⼯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25⽇印发《建筑⼯程五⽅责任主体项⽬负责⼈质量终⾝责任追究暂⾏办法》(建质[2014]124号),明确了总监理⼯程师质量终⾝责
任。2015年3⽉6⽇发布《建筑⼯程项⽬总监理⼯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规定了总监理⼯程师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处罚。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总监理⼯程师不到位所带来的监理责任风险,严格实⾏总监理⼯程师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监理⼯程师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4.2  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总监理⼯程师到岗在位
监理单位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根据企业⼈⼒资源状况承接监理业务,若没有能够到岗在位的总监理⼯程师,则不应承接新的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以本单位名义承担
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注册监理⼯程师管理规定》,如实申报注册申请材料,不租证、借证,从⽽保证总监理⼯程师到岗在位。
4.3  加强总监理⼯程师配备管理,完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是加强总监理⼯程师的配置管理,及时任命资格满⾜任职条件、能⼒满⾜履职条件的⼈员担任总监理⼯程师并签署《法定代表⼈授权书》,确保所有项⽬的总监理⼯程师配备到位。⼆是建⽴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总监理⼯程师岗位职责,监督督促总监理⼯程师及时签署《⼯程质量终⾝责任承诺书》和《接受授权意见书》,并确保签字的真实性,确保《总监理⼯程师任命书》、《法定代表⼈授权书》、《⼯程质量终⾝责任承诺书》及⼯程资料总监理⼯程师签字的⼀致性,杜绝⼯程资料
的代签和越权签署现象。三是总监理⼯程师变更时,及时按规定履⾏变更⼿续,并重新签署《法定代表⼈授权书》、《⼯程质量终⾝责任承诺书》和《接受授权意见书》。
4.4  提⾼总监理⼯程师业务能⼒,监督总监理⼯程师尽责尽职
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程五⽅责任主体项⽬负责⼈质量终⾝责任追究暂⾏办法》和《建筑⼯程项⽬总监理⼯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件及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使总监理⼯程师熟知⾃⼰的岗位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培训,使总监理⼯程师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建设
标准、勘察设计⽂件、建设⼯程合同的要求实施监理,兑现⼯程质量安全承诺,对⼯程质量和施⼯安全承担起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理⼯程师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总监理⼯程师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4.5正确发挥建设主管部门作⽤,落实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作⽤
党的⼗⼋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政的改⾰⽬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全⾯清理、修订和废除不合法的部门规章制度,坚决遏制和纠正监理责任扩⼤化的错误倾向,还监理⼀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使总监理⼯程师能够集中精⼒履⾏好法定的质量安全基本职责。另外,应将总监理⼯程师备案由审查性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让监理企业真正成为市场责任主体,以便更好地落实监理单位责任和总监理⼯程师责任。
总监理⼯程师负责制是建设⼯程监理的基本制度,落实监理单位的责任关键是落实总监理⼯程师的责任。只有保证总监理⼯程师任命到位、⼈员到位、履职到位、签字到位,才能真正落实总监理⼯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进⼀步发挥监理的作⽤,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