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务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8.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务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及任务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
  实行三医联动是深化医改的基本路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医改进入攻坚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医改发展规律的整体把握,对于破解医改难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着眼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开展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加强支付方式改革和智能监控,实现维护人民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进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准确把握实行三医联动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立足解决众看病就医问题,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实行三医联动,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聚焦改革重点,持续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健康,增强众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