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布日期】2021.01.28
【文 号】人社部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党管出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则,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出版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激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出版业创新发展和优化升级。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出版产品和服务。
  3.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和评审机制,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出版学科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把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统一职称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原技术设计员、助理技术编辑、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对应助理编辑,原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对应编辑。
  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并与职称制度实现有效衔接。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内容质量第一,牢记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出版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
计制作等实践能力。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和项目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初级、中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可以单独划定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标准。副高级和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健全评审制度。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遴选政治立场坚定、能
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等担任评审专家,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吸收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优秀资深人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严格落实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出版单位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对主要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人员,出版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考虑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特点,支持鼓励其参加考试或评审。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或评审。出版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