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1.25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以下合并简称“各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统计主要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行政复议与应诉统计、劳动监察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情况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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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统计工作应坚持客观真实、科学完整、及时准确、应用为先、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综合计划信息处为局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各单位负责开展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统计工作人员和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
 
第八条  综合计划信息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市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部、市制定的统计标准和各单位提出的统计需求,组织制定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标准。
  (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审核各单位专项调查方案。组织开展统计分析,编印统计分析汇编。
  (四)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推广应用。
  (五)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会审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的对外公XXX使用。定期发布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编印统计数据摘编。
  (七)定期组织并指导各单位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学习和培训。
  (八)负责同市统计局及局外其他单位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完成统计数据交换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局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管理本单位业务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提出本单位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调查方案。
  (三)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和管理本业务的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统计资料,并及时向综合计划信息处报送。负责指导本业务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统计分析,负责编写本单位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四)推动决策支持系统在本业务统计工作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