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11.04
【字 号】津人工[1997]13号
【施行日期】199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7]13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现将《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津人工[1996]2号)执行。
  机关行政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经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的,继续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津人[1996]29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
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及时兑现新增工资,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机关工人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适当延伸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我市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延伸后相应的工资档次。
  2.机关工人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所在的岗位工资档次不变。
  3.机关新招收的尚在试用期的公务员,其试用期待遇增加20元。
  4.机关工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及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等,尾数均保留到角(逢分进角)。
  5.此次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要记入《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天津公务员工资一览表
  附表(略)
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调整的具体办法是:
  1.对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表演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四)。
  2.对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体育运动员,调整体育基础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见附表十五)。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3.对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行员,调整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六)。
  4.对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七)。
  5.对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制的普通工人,分别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适当延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体育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行员的行员等级工资、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和等级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至十八)。凡以往按我市有关规定增加工资已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延伸后相应的工资档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所在的工资档次不变。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计算活的部分和在规定比例基础上经批准适当提高的津贴部分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等,尾数均保留到角(逢分进角)。
  4.此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要记入《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