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组通[2007]37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通知
四川选调生报名时间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民政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构建和谐四川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经研究,决定实施“社工人才百人计划”,2007年从全日制普通高校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中招募100志愿者到社区、基层民政服务机构从事为期两年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省九次党代会“构建
和谐四川”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民政服务机构从事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志愿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聪明才智。
二、招募办法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报名、高校初选、省级复选、集中面试、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志愿服务时间从志愿者报到之日起计算,服务期限为两年。具体招募工作按《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2007年招募方案》执行。
三、管理办法
(一)“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者可享受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7号),各地要按照30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的要求,为志愿者设置工作岗位。针对社区对专业化社区工作优秀人才的紧迫需求,参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规定,对签订了《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服务协议书》的志愿者,在民族地区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
的地区服务的,服务期间每月发给1200元的生活补助;在其他地区服务的,服务期间每月发给800元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从志愿者报到上岗开始计发,上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助;下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助。
2.保险。由市(州)民政局到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二)考核奖励。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考核及奖励情况由市(州)民政局汇总报省民政厅社工办备案。
(三)党团组织关系。“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者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并按流动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党费、团费,参加组织生活。
(四)档案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可保留在原生源所在地,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用人单位要为其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业绩、奖励、考核等材料。
服务期满,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
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五)职称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其聘用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需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聘任手续,并将其个人有关资料提供至管理本人人事档案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休假。参加“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志愿者,聘用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在服务的第二年可享受7天的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生活补助照发。
(七)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为志愿者安排具体的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按与本单位其他聘用员工同等的办法执行。市(州)民政局、人才办监督。志愿者离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州)民政局,并停发生活补助。
四、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的有关政策
(一)参加“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且在基层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的有关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1.工龄计算:服务期满,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2.志愿服务期满后被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机关录用或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试用期间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按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3.服务期满且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符合选拔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县级组织、人事、民政部门考核,市(州)组织、人事、民政部门推荐,可按选调生选拔程序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
4.在农村和社区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时,每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经市(州)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确认,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连续服务两年,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每工作1年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者中定向统一招考。
(二)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志愿服务协议,未能完全履行规定服务时间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凡享受加分政策,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以后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四)志愿者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经双方商定,继续在用人单位编外聘用,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薪酬。
基层民政服务机构,指县及县以下民政服务机构。
五、责任分工
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民政服务机构是“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者招募、用人和管理的主体,承担所有人事管理责任,并根据民政部门的经费资助和财政部门的拨款,为志愿者及时、足额
发放生活补助,办理、落实相关待遇。省民政厅就“社工人才百人计划”项目给予市(州)民政局经费资助,资助比例为志愿者服务期间生活补助的80%,其余的20%、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考核奖励和志愿者体检费,由各地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志愿者高出统一标准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地承担。各级人才办负责本地“社工人才百人计划”项目的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负责指导落实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高校,高校负责组织毕业生报名、推荐等工作。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人事政策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解释。
附件: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2007年招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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