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治 部 通知
 
 
                                                          川检政〔2009〕14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
                      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院政治部,成铁分院政治部:
  现将《四川省检察机关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中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四川选调生报名时间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检察机关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新进人员管理,深化“人才强检、素质兴检”工程,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依据《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7〕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检察人才工作规划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进人员是指二○○二年以来进入全省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工作人员;
  (二)在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调的优秀大学生;
  (三)从党政部门考调的专业特长人员;
  (四)公开选拔的检察官;
  (五)定向招录到政法院校培养分配至基层院的人员。
  第三条 加强和规范新进人员管理,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增加检察人才总量,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专业化检察人才,全面推进全省检察工作持续稳步发展。
  第四条 新进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各级院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院政工部门负责本院新进人员的组织考察、岗位安排、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推荐使用等;省院政治部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新进人员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五条 新进人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贴实战,讲求实效,分级培训。在省院政治部指导下,以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和市级院为主体,采取集中办班和跟案学习等方式,突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打牢履行职责、胜任本职的基础。培训结束应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由省院颁发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应参加补训。培训情况与晋升检察官等级挂钩。
  第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业务、公文写作、检察机关工作
程序、纪律规章制度、检察礼仪等。
  第七条 有计划地安排新进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调训和业务培训,创造条件派至上级院学习锻炼和跟案学习,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培养创新思维能力。
  第八条 加强对新进人员司法考试培训的组织领导,采取集中管理、严格考勤、保证时间、兑现奖惩等措施,努力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原则上为新进人员提供两次脱产复习培训机会。法律专业新进人员应力争在五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并支持非法律专业新进人员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第九条 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法律专业的新进人员,重点安排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申、监所、研究室等业务部门工作,尽快熟悉检察业务工作和办案程序,参办有一定影响的大案要案,基层院可视情安排列席检委会,旁听有关议案讨论;非法律专业的新进人员,主要安排在办公室、政工等综合部门工作,参与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在工作和办案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十条 坚持轮岗多岗锻炼培养,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新进人员在一个部门工作一定时间后,应有所选择地分别交流到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培养锻炼,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坚持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新进人员树立爱岗敬业、执法为民、廉洁奉
公的意识,热爱检察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严守各项规章。
  第十二条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根据工作实绩大胆使用和破格提拔新进人员。基层院试用期满的新进人员,经组织考核合格,确因表现好、能力强、业绩优、众肯定,可提拔为中层干部;工作满3年可破格提拔为本院领导或市级院中层干部;经8年以上培养锻炼的德才表现特别优秀、列入后备干部队伍的新进人员,可提出推荐意见,由上级院商地方党委破格提拔任县级院检察长或市、州院领导。“三州”所属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国家扶贫重点县检察院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破格提拔时间可适当提前。
  第十三条 完善省、市院从基层院遴选检察官和业务骨干工作机制,坚持从基层院工作满3年以上、表现突出、能力较强的新进人员中遴选检察官和业务骨干,充实上级检察队伍。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商有关部门报党委审定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7]9号)有关“对录用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级别工资可高定1至2档”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心爱护新进人员,积极营造拴心留人环境,在不违背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努力为新进人员解决住宿、商住房基金、配偶就业、子女上学和生活补贴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院不得同意在本院服务期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新进人员报名参加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的公招考试。市、县两级院在本院服务期已满5年(含试用期)的新进人员报名参加公招考试,需市级院政治部审批同意。
  县级院新进人员的交流,一律先报市级院政治部审核,再报同级组织部审批,服务期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原则上不予同意个人提出的照顾性调动申请,并严格控制组织性调动。
  新进人员辞职与辞退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三章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新进人员表彰奖励机制,大力培养、挖掘先进典型,市、县两级院定期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新进人员,省院适时表彰奖励全省检察机关表现突出的新进人员。
  第十八条 市、县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新进人员座谈会或工作交流会,全面掌握了解新进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使用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向上级院书面报告新进人员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省院定期对各市、县院培养、教育、管理、使用新进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省检察机关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