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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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情》2011年第23期
        【摘要】 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吸收借鉴他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化建设,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方面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优劣进行分析。
        【关键词】 公务员制度 法制化
       
        一、我国对公务员的定义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 servant或者civil service"而来。美国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1]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
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而我国公务员名称的引用也是基于这样一个趋势,相对于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说法,这也是适应国家现行制度体系发展的需要。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对“国家干部’’的认识是个狭隘的概念。长久以来就形成了所有工作人员都是一个工作性质,忽略了每个工作岗位设置的意义,忽视了人才的个性化发展,这使得在外界看来,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就是公务员,这就阻碍了公务员制度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而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制度为政府有系统的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开始各司其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制度管理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的科学化管理。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务选举产生并有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界定是不包括在公务员范围内的。因此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我国的公务员界定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处理国家公共管理事物,由国家行政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授予行政职权并对其进行监督的国家公务人员。《国家公务员法》界定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