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 号】渝人社发〔2016〕304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26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
  (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
  考察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原则上市级机关应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区县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六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对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按照考察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 考察对象
  第七条  招录机关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
  第八条  考察实行等额考察。
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 
第四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等方面情况,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
  (一)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三)能力素质方面:主要考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
  (四)学习和工作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在学校和工作期间的学习成绩、遵守纪律、工作业
绩等方面的表现;
  (五)其他方面:主要考察考生与公务员职业相适应的性格特征、身体与心理素质、人际关系与团队合作等情况。
  第十条 考察对象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与报考职位相匹配的,应列为考察合格,并确定为拟录用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