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人社发〔2010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  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
(一)入伍地在市直或入伍地(原籍)在济宁城区(包括市中区城区、任城区城区),且父母
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
(二)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
(三)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
(四)父母一方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身边无其他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的;
(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的;
(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
(七)因战因公致残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双方)部队驻地在济宁或入伍地在济宁市直的;
(九)正团职转业干部;
(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  到县市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安置。
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参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
第八条  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当年在我市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以公布的简章或通知要求为准,考试分数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  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分为条件分考核和附加分考核,考核项目的截止日期以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规定时间为准。
(一)条件分考核计分标准:
1、军龄计分:从服役之日起每年计0.5分。
2、职务(级)及任职年限计分:正职计20分,任正职每满一年加1分;副职计16分(排职计
14分),任副职(含排职)每满一年加0.5分。专业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8级以上、10级、12级对应正职,技术9级、11级、13级、14级对应副职。
3、学历计分:参照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按最高学历计分,其中博士学位计10分,硕士学位计8分,研究生学历计7分,本科学历计5分,专科学历计3分,中专学历计1分。
(二)附加分考核计分标准:
1、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3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获一等功每次加15分,获二等功每次加10分,获三等功每次加3分。二等功以上奖励可累计加分,三等功累计加分不得超过二等功单项得分。
2、因战因公致残的加5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加5分,超过十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可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获国家或全军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国家或全军科研成果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
4、在济宁市抢险救灾、双拥共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个人,每次加1.5分;
5、对任现职满五年或者在担任主官期间,其所在单位连续三年受到军级以上单位综合表彰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可比照三等功同等标准加3分。
6、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12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受行政降职(级)、降衔处分每次减军转论坛网自主择业20分,受行政撤职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25分,受留党察看处分每次减30分,受开除党籍处分减40分。
计分年限一律按周年计算,不足半年不加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因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多次受到惩戒的累计减分;其他加分或减分要素,依据当年国家和上级军转部门有关规定在简章或通知中公布。
第十条  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工作,由市军转办根据移交档案材料组织实施;到县市区安置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工作,由各县市区军转办根据移交档
案材料组织实施。
考试考核总得分按考试分数占60%、考核分数占40%的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经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军转安置部门按一定比例分层次提供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由军队转业干部依据考试考核总得分分层次依次进行选岗。同一层次得分相同的,按职务高低确定选岗顺序,职务相同的再按任职时间先后确定选岗顺序,仍然相同的按服役时间长短确定选岗顺序。
军转干部公开选岗时只限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选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未受过党内处分或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
第十二条  正团职军转干部选岗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在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的副团职以下(含副团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
选岗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原则上按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两个类别分层次分别确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行政干部分副团职、营职、连排职三个层次;专业技术干部分技术9级以上、技术1011级、技术12级以下三个层次。
到县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由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参照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报名(含报名后未参加考试)及自行放弃选岗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第十四条  对特殊职位安置军转干部,经军转安置部门批准,可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对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依据双方意愿,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十五条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并参照其原单位性质合理安置。
第十六条  对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
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从同层次剩余计划中作指令性安置,凡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逾期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对已按规定程序安置,但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安排、拒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转业时不得参加军转安置考试,其考试成绩计零分。
第十七条  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出现违规、违纪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