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考试2013军转安置政策——河南省军转干部安
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情况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除师级军队转业干部和被中央军委、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外,省直机关(含政法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采取公开考试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即:把为省直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增加25%的行政编制全部拿出来,在为师级军队转业干部和被中央军委、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预留行政编制后,其余的行政编制全部用于通过考试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择优选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与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选用名额相互分开。考试考核采取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办法。未被考试选用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指令性分配计划可在省直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中央驻郑单位安置。
(二)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使用自然减员空缺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下达给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文﹝2007﹞30号)的有关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各地和有关单位增加的行政编制,要及时下达,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
军转干考试度,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当年度未按规定下达和使用编制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予收回。对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将他们选调到省辖市和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基层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中央驻豫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计划,以及省直驻郑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计划,除省统一下达外,其余的由所在省辖市下达。各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接收安置计划的落实。
(五)军队转业干部应按要求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应按定职定位意见及时安排上岗,并从原部队停发其工资的当月起接供。
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措施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军转部门要建立完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要勇于实践,积极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服务工作的新路子,构建新的服务体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转递组织关系,并自觉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管理。基层党组织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方式,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军转论坛网自主择业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各地安置部门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等形式,引导和协助他们就业创业。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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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经费,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安排。各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需要安排,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强化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一)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形势政策宣传,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他们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接受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采取行业统一培训与各地分别集训相结合的办法,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左右。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或委托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适应性培训或在两年内参加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加大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支持力度。各地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分别明确专项经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工作需要,各级财政应按实际参训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四、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符合随调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安置;系事业单位工人身份和企业职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安置。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对其随调配偶应给予照顾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置;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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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调配偶符合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所需编制应在接收单位编制限额内解决;编制满员的,可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随调配偶报到后,接收单位应及时安排上岗,并从报到的当月起计发工资。
(四)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办法,由本人自谋职业。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接收安置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管理和党委、政府的督查内容。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把中央和我省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中央赋予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对当年未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省辖市和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和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同时,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暂缓办其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和职称等审批事项。
(二)加强工作力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三)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项经费监管力度。严格对安置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或虚报、瞒报、冒领安置经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我省的有关贯彻意见执行。(原题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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