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考试 北京市通州区军转自主择业安置政策(2007)
为贵彻落实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军转自主择业安置管理机构与职责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依据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区人事局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部门。
(一)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会发放、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负责指导所在街道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生活的管理和日常生活服务工作;
3.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工作的预决算审核、调整和上报;
4.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调出和转移手续的办理工作;
5.负责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全停发、转入等备案工作;
6.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在街道工委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的接收,并负责转到居住地的居(家)委会党支部。党员的管理及组织生活由居(家)委会党支部负责。
二、军转自主择业相关政策规定
(一)退役金: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自主择业期间,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退役金;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退役金的发放标准:
月退役金=(月职务工资+军衔或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系数)+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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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系数:
(1)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4)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在核算退役金时:
(1)当供给介绍信与档案不一致时,以档案记载为准;
(2)中级职称的7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中级职称(正团级)干部待遇;
(3)根据国转联[2001]8号文的规定,统一规定的津贴包括:职业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生活补助和房租补贴。其中,北京地区的地区补贴为0。
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4.退役金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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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和北京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调整退役金。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时,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但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国转联[2001]8号文中规定,抚恤金的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的待遇:
1.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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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现有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在区人才中心未就业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2.医疗保障;
在未实行医疗改革前: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必须按照通州区机关公务员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医院就诊;
(2)按照公务员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用药等,且个人先行负担药费和医疗费,再按一定比例报销。
区级国家机关实行医疗改革后,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所在区县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规定,由区财政负担,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期间有关待遇与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企业(含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退役金照发;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增发补贴、冬季取暖费、购房补贴、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交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2.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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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免征管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军转自主择业工作程序: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配后,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情况数据库并造册登记。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报到;
1.持北京市军转办开具的介绍信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等有关手续到流动调配科报到。
2.持流动调配科开具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通知单》到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持流动调配科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到通州区公安分局和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持部队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委组织部报到。由区组织部将组织关系介绍到所在街道工委,再转居住地居(家)委会党支部。并参加所在居(家)委会的党组织活动。
6.随调家属持市人事局开具的行政介绍信、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工资、行政介绍信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同时到流动调配科报到。
随调家属持流动调配科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调出: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调令。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调令到流动调配科开具介绍信。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所在街道工委办理组织关系调出手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企业(含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办理有关手续。在聘用期间退役金照发。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转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户口、家庭住址发生变化,确需转出的,经市军转办批准,持转入户口所在区县人事局有关部门开具的同意接收函,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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