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有关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潍坊公务员考核系统  《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现实意义,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切实搞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
性。要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引导众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5月1日前,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城区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机构。《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列出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潍坊政务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
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上级批准才能公开的信息,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每年年初,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三)加强业务培训。《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为高质量完成任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建设统一资源数据库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全市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主管部门,落实工作人员,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2008年2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工作;市政府网络信息服务中心要完成全市统一的政府公开信息管理、发XXX查询系统的开发工作,并组织对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08年3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资源编审入库、汇编发布准备工作。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对不宜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报市保密部门审查。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各单位编制的《指南》、《目录》基础上,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各县市区要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公开信息的汇编发布工作,并实现与市级信息资源共享。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关于“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各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省驻潍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指南》、《目录》和数据库的编建工作。
  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与人民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的《目录》、《指南》和数据库编建工作,由所属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四、明确信息公开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进一步提高质量、丰富内容、扩大发行量;市政府新闻办要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市政府网络信息服务中心要做好相应的技术保障、支持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市广播电视局要利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潍坊报业集团要利用报刊等媒体要积极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时刊载政府公开信息;市档案局、文化局负责协调档案馆、图书馆,做好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和相应设施、设备配备工作,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城管部门要在城区设立专门信息公告牌位、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以上各项工作务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附件: 1.潍坊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式)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4.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