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东胡拆迁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置位于肥x县x镇镇振兴社区二房郢组;xx循环经济示范园仙临社区牌坊郢组;xxx镇xx社区涧一组、张x二组、东x组,东x社区xx四五组、xx二组及xx社区集体;肥x经济开发区墩塘社区大蔡湾组、王南组、王北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总面积9.0199公顷,农用地8.5384公顷(其中耕地4.0095公顷),建设用地0.4815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
征收x镇镇、合x循环经济示范园、长xx镇、肥x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5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它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x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2号)规定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养老保障手续。
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xx省人民政府《皖政地挂合〔2022〕154号文批准肥x县20XX年第39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肥x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20XX年X月X日《肥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东政地〔2020〕8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抢栽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本次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公告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5月27日止。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