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4〕19号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共青团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对共青团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者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团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机关、派出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团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简称"团的机关工作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职务设置
团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团长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副局级干事。
共青团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的层次,团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不设副局级干事;团地(市)委机关不设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事;团县(市)委机关不设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事。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共青团中央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团中央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实施。地方各级团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
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人员分级
团的机关工作者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三至四级;
(2)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四至五级;
(3)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五至七级(职务工资高定一挡);
(4)团中央各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五至七级;省委副书记
(5)团中央各部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副局级干事:六至八级;
(6)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7)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8)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9)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10)干事:九至十四级;
(11)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团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以上规定。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79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共青团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共青团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职最高年龄
团的机关工作者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是: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团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局级干事,一般不超过42周岁;
处长,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处级干事,副处级于事,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科长,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科级干事,副科级干事,一般不超过33周岁。
团的机关中某些专业性、事务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某些特殊岗位、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非领导职务,可不受上述最高年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