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苏州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布日期
2020.05.28
施行日期
2020.07.01
文号
主题类别
职业培训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开展的从事某一职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开展的适应某一岗位需要、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培训。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是指为适应某一岗位单项工艺技能或专项单一技能需要开展的不可细分最小职业技能单位的培训。
  第三条 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学校)要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级和下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全区技能培训学校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负责全区技能培训学校监督检查。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流程
  (三)指导技能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开展教师上岗资格培训。
  (四)发布全区专项能力培训目录。
  (五)负责全区技能培训学校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所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发布行政区域内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培训学校进行审批。
  (一)自治区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特种行业职业(工种)培训资格审批。
  (二)各地级市负责辖区内含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三)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初级、中级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登录入口
  (四)技能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增设教学点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跨地域、跨审批机关的,按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程序审批。
  (五)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技能培训学校,应将申请原始资料和许可结果转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三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技能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技能培训学校可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性质的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第十一条 设立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其中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安全教育平台怎么登录  (二)负责人(校长)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管理经历。
  (三)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它学校用于生产、教学的场地、设施设备不得用于申办技能培训学校。
  1.学校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操场地要符合所申请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2.房屋产权清晰,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3.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应有办学章程、管理体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选用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
  (五)每个职业(工种)应有持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2名以上。
  1.申请初级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具有中专(含技工学校)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高级以上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3年以上。
  2.申请中级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具有大专(含高级技工学校)以上专业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5年以上。
  3.申请高级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具有本科(含技师学院)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6年以上。
  4.经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可担任本职业(工种)教师。
  (六)应具有2名以上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七)学校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技能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2015年国考地市级申论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附件1)。
  第十三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技能培训学校,并提
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三)学校章程。
  (四)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初级会计证在哪里报名啊
  (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
  (六)申请筹设的技能培训学校正式设立时,还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学校的批准程序
  (一)举办者按照审批权限向属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筹设或正式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二)申请受理后,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准予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决定。准予筹设的,出具同意筹设批复。准予正式设立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是技能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3年。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向核发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六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法人登记证书,未取得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合并、分立、变更负责人、办学地点、学校名称的,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申报材料包括:
  (一)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件3)。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理)事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技能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分立或合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分立或合并后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分立或合并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学校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决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