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长和“省委书记”由中央直接任命?真正的任命权在这⾥!
在我国,省长和书记是中央⼈⼤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各级⼈民代表⼤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所以省长只能由省级⼈民代表⼤会选举产⽣,⽽不能由中央直接任命。
因全国地⽅各级⼈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领导下的国家⾏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中央⼈民政府),所以省长归属国务院领导。因为,地⽅⼈民代表⼤会同样每年召开⼀次,所以在地⽅⼈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如果省长产⽣⼈事变动,则由国务院任命⼈员代理⾏使省长职权,所以称为代省长。待地⽅⼈民代表⼤会召开选举通过后,才能正式称为省长。
省委书记的任免程序:
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考察合适⼈选,或由中央领导同志动议,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酝酿,并通过,中央直接发⽂任免。
省委书记也可以有省委全体会议选举产⽣,但必须于中央提名⼈选⼀致。
省长的任免程序:
省委副书记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考察合适⼈选,或由中央领导同志动议,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酝酿,并通过,中央直接发⽂先任命其为省委副书记、省长提名⼈选。再由当地省委建议⼈⼤常委会先⾏任命为副省长、代理省长,等省⼈民代表⼤会开会时候追认选举。
省长也可以省⼈⼤会议选举产⽣,但必须于中央提名⼈选⼀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