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法⼯作和政法⼲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实战能⼒强的应⽤型、复合型政法⼈才,中央决定从2008年起开展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作,重点从部队退役⼠兵和全⽇制普通⾼校毕业⽣中选拔优秀⼈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才保障和智⼒⽀持。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作实施⽅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在2009年以来试点的基础上,深⼊推进2011年的试点⼯作,现就2011年辽宁政法⼲警招考⼯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培养⽅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培养⽅式
试点采取教育⼊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并统考的⽅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员⾄政法院校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活补助费。学⽣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律按⼊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作,服务⼀定年限后⽅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学⼠学位本科教育、硕⼠研究⽣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招录培养计划
2011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343⼈。其中法院系统50⼈(第⼆学⼠学位本科教育30⼈、法律硕⼠研究⽣教育20⼈),检察院系统16⼈(第⼆学⼠学位本科教育6⼈、法律硕⼠研究⽣教育10⼈),公安系统257⼈(专科教育32⼈、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175⼈、第⼆学⼠学位本科教育50⼈),司法系统20⼈(专科教育)。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职位表。
⼆、招录对象及条件
(⼀)招录对象
1.⾯向退役⼠兵
⾯向退役⼠兵的职位,限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5年8⽉8⽇(含)⾄1993年8⽉8⽇(含)期间出⽣),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兵报考(⼤专以上学历退役⼠兵,可放宽⾄27周岁)。
2.⾯向全⽇制普通⾼校2011年应届毕业⽣
⾯向全⽇制普通⾼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的职位,报考者应为2011年当年毕业并于7⽉31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8⽉8⽇(含)⾄1993年8⽉8⽇(含)期间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8⽇(含)⾄1993年8⽉8⽇(含)期间出⽣)⼈员报考。
3.⾯向“四个计划” 2011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员
⾯向“四个计划” 2011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员职位,限纳⼊我省选聘⾼校毕业⽣到村任职⼯作、⾼校毕业⽣“三⽀⼀扶”计划、⼤学⽣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源的⼤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1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8⽉8⽇(含)⾄1993年8⽉8⽇(含)期间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8⽇(含)⾄1993年8⽉8⽇(含)期间出⽣)⼈员报考。
4.⾯向全⽇制普通⾼校毕业⽣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员
⾯向全⽇制普通⾼校毕业⽣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员职位,限全⽇制普通⾼校学⽣毕业后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8⽉8⽇(含)⾄1993年8⽉8⽇(含)期间出⽣)⼈员报考。
司法系统⾮⼈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8⽇(含)⾄1993年8⽉8⽇(含)期间出⽣)⼈员报考。
(⼆)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兵限辽宁籍户⼝;
2.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
4.具备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化程度和⼯作能⼒;
6.报考公安系统⼈民警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民警察招录条件;
7.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有录⽤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已退役⼠兵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2.普通⾼校毕业⽣报考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制普通⾼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普通⾼校毕业⽣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制普通⾼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普通⾼校毕业⽣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及公安系统第⼆学⼠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制普通⾼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学位;
5.普通⾼校毕业⽣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的,须具有全⽇制普通⾼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职位表。
(四)下列⼈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员;
2.在2006-2011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员;
3.现役军⼈、在读的全⽇制普通⾼校⼤学⽣;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员;
5.报考与录⽤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
此外,在2011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公务员(⼯作⼈员)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选的不得报考。
三、报考程序
(⼀)职位查询
2011年辽宁省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作招考(招⽣)⼈数、职位简介、试点班教育层次、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站查询:
辽宁⼈事⼈才公共服务(www.lnrc)
辽宁⼈事考试(www.lnrsks)
辽宁省就业(v)
对招考(招⽣)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员请分别向省⾼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级政法机关咨询。
(⼆)报名⽅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络报名和上缴费的⽅式进⾏,不设现场报名。报名址为辽宁⼈事考试(www.lnrsks)。上缴费的指定银⾏为中国⼯商银⾏和中国建设银⾏,报名考⽣可提前到上述银⾏的营业点开通相关功能。
报考⼈员可在2011年8⽉8⽇8时⾄8⽉11⽇24时期间登录辽宁⼈事考试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本⼈近期免冠2⼨正⾯证件电⼦照⽚,jpg格式,⼤⼩20kb以下),照⽚审核合格后,报考⼈员重新登
录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缴费时间为2011年8⽉8⽇8时⾄8⽉12⽇16时。考试费⽤分别为:报考硕⼠学位试点班的190元(公务员公共科⽬考试费⽤100元,教育考试费⽤90元);报考其它学历层次试点班的130元(公务员公共科⽬考试费⽤100元,教育考试费⽤30元)。
报考⼈员只能选择⼀个招考职位报考,不能⽤新、旧两个⾝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的⾝份证必须⼀致。报名信息⼀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更改,上缴纳的费⽤不予退还。报名实⾏诚信制,考⽣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试前的资格审查中⼀经查实,取消笔试成绩和⾯试资格。报名期间,有关省级政法机关还将在辽宁⼈事考试上对考⽣上传的照⽚等信息进⾏初审,并在报考⼈员报名次⽇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间为2011年8⽉8⽇8时⾄8⽉12⽇12时。考⽣对初审⼯作需咨询的,可分别致电有关省级政法机关。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员,实⾏上报名、现场确认的⽅式。通过上报名并初审通过后,享受国家最低⽣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9⽇⾄10⽇到省⼈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号B座)进⾏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动放弃考试。
已缴费的报考⼈员,于2011年9⽉7⽇8时⾄17⽇24时登录辽宁⼈事考试,⾃⾏打印准考证及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事考试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事考试局联系解决。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辽宁省人力资源考试网
考试包括笔试和⾯试。
(⼀)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考试和教育⼊学考试。所有考⽣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考试和教育⼊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考试内容为⾏政职业能⼒测验和申论。教育⼊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报考专科的考⽣需参加⽂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学⼠学位的考⽣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的考⽣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纲》为准,《考试⼤纲》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考⽣可分别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站
(v)“考试录⽤”栏⽬及教育部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招⽣服务(zf.c
hsi)查阅《考试⼤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地点统⼀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
9⽉17⽇
9:00-11:00 ⾏政职业能⼒测验
14:00-16:30 申论
9⽉18⽇
9:00-11:30 ⽂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教育⼊学考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进⼊⾯试⼈员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登录辽宁⼈事考试(www.lnrsks)查询。
应征⼊伍前已从全⽇制普通⾼校毕业并获⼤专以上学历的⼠兵,退役后报考相应层次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个⼈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兵,在笔试和⾯试加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上报名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兵考⽣,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有关信息。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成绩之和+按政策加分分数)÷教育考试笔试各科⽬试卷满分之和]×50。
(⼆)资格审查(⾝体基本条件检查)和⾯试
1.资格审查(⾝体基本条件检查)。⾯试前,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公务员录⽤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民政部门对进⼊⾯试范围⼈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审查,同时对报考公安系统、监狱劳教系统⼈民警察职位的考⽣进⾏⾝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退役⼠兵考⽣须携带本⼈⾝份证
、毕业证书、退役⼠兵证、户⼝簿、报名登记表(⼀式两份),以及本⼈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所在单位⼈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全⽇制普通⾼等院校毕业⽣考⽣须携带本⼈⾝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式两份),其中,报考第⼆学⼠学位及法学硕⼠学位的,须提供学⼠学位证书。
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学⽣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学⽣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由团省委项⽬办出具; “三⽀⼀扶”计划的考⽣由辽宁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源市场处出具;选聘⾼校毕业⽣到村任职⼯作的考⽣由省委组织部⼈才处出具。
⾯试前资格审查(⾝体基本条件检查)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注意辽宁⼈事考试公告。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符合⼈民警察职位的⾝体基本条件检查及体能测试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律取消⾯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办法详见辽宁⼈事考试上公告。
2011年辽宁省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作招考(招⽣)公安系统实⾏调剂报名。调剂相关事宜详见辽宁⼈事考试上公告。
2.⾯试⼈选的确定。报考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的⾯试⼈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分到低分以1:4的⽐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试⼈选,根据公布的⾯试⽐例,依照笔试成绩从⾼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试的⼈选名单。最后⼀个⾯试⼈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
同时参加⾯试。⾯试⼈员名单在辽宁⼈事考试
(www.lnrsks)统⼀发布。
3.⾯试⽅式。⾯试采取结构化⾯谈的⽅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录⽤。
⾯试时间、地点安排请考⽣关注辽宁⼈事考试上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公⽰
1.⼈选确定。⾯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各职位招录计划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试成绩×50%)从⾼分到低分按1:1的⽐例确定体检、考察⼈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按⾯试成绩由⾼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选(对在服役期间荣⽴个⼈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不再按⾯试成绩排序确定),⾯试成绩仍并列的,按《⾏政职业能⼒测验》成绩由⾼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选。报考法律硕⼠职位的(含双语法律硕⼠职位),按照1:2的⽐例确定体检和考察⼈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公务员和⼈民警察录⽤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体检按《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公务员录⽤体检特殊标准
(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选。
3.研究⽣复试。报考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职位的考⽣,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例确定拟录取⼈选。复试⽆合格⼈员的,取消该职位。
4.公⽰。研究⽣复试合格的拟录取⼈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选,在辽宁⼈事考试进⾏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