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8号文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2.08
【字 号】鲁政办发[2002]10号
【施行日期】200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财会信息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8号文件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计算机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被审计单位会计电算化和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审计机关现有审计方式和查错纠弊手段已难以防范电子条件下的信息失真问题和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审计作业方式必须进行改革。将高新技术运用于审计工作中,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且能更有效地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
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为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对开发应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不得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应当按照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三是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时,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四是认真落实审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出的改正或者更换措施,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和执行情况。
  三、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网络远程审计。我省信息化“十五”规划已确定,将审计系统网络建设纳入十大信息化建设中,实现财政、税务、海关、审计、银行等与收支相关部门和企业的
联网。目前,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广域网建设已基本完成,下一步要在市级审计机关局域网建成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审计机关与重点被审计单位及重点现场审计组之间实现网络连接,利用网络对重点问题进行延伸审计,对相关问题进行联查、协查。逐步实现由被审计单位通过网络直接将财务数据传送给审计机关的电子审计,或者由审计机关通过网络接入被审计单位财务系统进行远程审计。
  四、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作好充分准备。审计、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审计机关的技术、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