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第四条 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
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山东财会信息网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我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办法,具体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条件。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请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依托单位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2.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政策引导类等其他项目),近3年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3.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泰山学者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4.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5.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实验室进行现场审核、论证,择优批准立项。
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后30天内,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和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