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间笔译、口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依次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不变。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持正确导向、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任现职期间,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结果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三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三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四川公务员报考条件学历要求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1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2年。
6.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3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良好的民族语文基础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
(三)专业能力
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口译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笔译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四)业绩成果
完成翻译、初审任务25万字以上;或业务工作成果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1次以上;或完成代表本人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翻译作品3篇以上。
第六条二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二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3.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6.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6年,且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系统的民族语文专业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三)专业能力
1.具有一定的政策研究和分析判断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的业务工作。
7.能够独立承担少数民族语文等方面活动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8.能独立完成有一定难度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资料、少数民族语文资料的对译工作。口译、笔译内容准确、用词恰当、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有较强的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