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19
【字 号】川府发[2003]20号
【施行日期】2003.06.19
四川公务员报考条件学历要求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3]20号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关于“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把四川建设成为英才辈出的人才高地”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高校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要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破传统观念,以历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
措施,营造吸引、用好高校毕业生的宽松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切实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优越条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指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00]70号)规定执行。各市、州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当地经济建设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三、各地、各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一批高素质人才。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继续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艰苦地
区、城市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经过2至3年基层锻炼后,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的主要充实到编制有缺额的县、乡(镇)级机关和基层需要加强的部门工作;参加招聘考核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到农村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或科技开发工作。今后,这些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原则上都应由有大学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做好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主要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专业对口、符合岗位需要的高校毕业生。
  团省委、省教育厅要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除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外,可同时享受上述在基层锻炼毕业生的优惠政策。这些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当地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扎根当地基层或支持在当地自主创业、自由择业。
  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就业毕业生签订协议或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到省级部门,各市、州党政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基层单位锻炼1至2年。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按规定提高工资标准。
  四、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孵化型、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扶持,简化审批手续,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革命根据地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有条件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当地银行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保护性措施,尽力创造条件保证合法经营或生产。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大、中城市要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规定。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所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原籍在中、
东部地区和我省内地及城市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移到工作地,也可迁移回原籍。任何部门和单位(含高等学校)不得收取高校毕业生的城市增容费、出省(市、区)管理费、出系统费、改派费,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等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毕业生产口迁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执行。待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和本人意愿,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或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待就业毕业生产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高等学校要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就业毕业生2年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52号)规定办理派遣报到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具备在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六、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快人才培养制度改革步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科类结构、
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的调整力度。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或间年招生,或停止招生,适当扩大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和我国加入WTO后所需专业人才的招生数量,努力构建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创业观,鼓励毕业生立志报效国家,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提高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高等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评价学校办学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设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应适应学校办学规模的需要。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学校当年预算并重点保证落实。加强毕业生“双选”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得向毕业生收取就业指导费或“双选”活动费等费用。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办事、勤奋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